寵物飼料衛生規定(征求意見稿)
一、為加強寵物飼料管理,保障寵物飼料產品質量安全和寵物健康,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寵物飼料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寵物飼料產品應當符合本規定衛生指標要求。
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主管部門,應當以衛生指標為重點,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寵物飼料產品監督抽查。
四、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寵物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以及為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名單。
五、寵物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生產、經營的寵物飼料不符合本規定衛生指標要求的,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進行處罰。
附錄:寵物飼料衛生指標及試驗方法
附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