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敖紅、黃愛民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應由動物實驗室承接的相關實驗服務項目所得收益,以虛假發票報銷的方式予以侵吞,共計147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
本是象牙塔里教書育人的公職人員,復旦大學醫學院動物實驗室原正副主任敖紅、黃愛民卻利用職務便利,中飽私囊。一審法院認定兩人共同貪污147萬元,分別判處十年、十二年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在中央巡視組的專項巡視后,復旦大學在整改通報中披露,“涉嫌違法行為的實驗動物部有關人員正由司法機關依法審理”。5日上午,本案二審在上海一中院第五法庭舉行,兩名被告人認為“量刑過重”。庭審持續近兩個小時,并未當庭宣判。
原審:共同犯罪貪污147萬元
現年47歲的敖紅系復旦大學實驗動物科學部對外開放動物實驗室原主任,另一名被告,48歲的黃愛民是這個實驗室的原副主任。
動物部系隸屬復旦大學的直屬部門,在財務管理上視為二級單位,是集實驗動物學教學科研、實驗動物生產供應和動物實驗技術服務三位一體的綜合性公共服務單位。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間,被告人敖紅、黃愛民經共謀,利用職務便利,由敖紅以動物實驗室的名義承接相關實驗服務項目,由黃愛民負責具體報銷操作事宜,采用收取校內課題組校內支款憑證不計入動物部經費本賬戶,并提供虛假發票、偽造課題組人員簽名的方式,報銷套取錢款共計110萬余元予以侵吞;另外,敖紅、黃愛民將截留的校內支款憑證轉入SGF703008經費本賬戶內,再以實驗材料購置費用等名義,以虛假發票報銷的方式,套取36萬余元予以侵吞。
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敖紅、黃愛民在復旦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找其詢問相關情況時,即如實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實。審理中,被告人敖紅退贓30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敖紅、黃愛民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應由動物實驗室承接的相關實驗服務項目所得收益,以虛假發票報銷的方式予以侵吞,共計147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
本案中,敖紅主要負責承接項目,黃愛民主要負責結算、報銷,兩人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敖紅、黃愛民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敖紅有退贓行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愛民無退贓行為。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敖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八萬元;判決被告人黃愛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八萬元;被告人敖紅、黃愛民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判決之后,兩名被告均認為“量刑太重”,提起上訴。
激辯:關鍵證據“秘不示人”?
本案激辯的焦點之一,便是敖紅和黃愛民能否承接項目?
檢方援引證人黃德橋(動物部原黨支部書記)的證言,證明兩人不能承接,“首先是兩人均未達到高級職稱,根據動物部的規定不能承接服務項目,也沒有經費本;其次,兩人的本職工作是為動物部承接服務項目,否則會造成公私不分。”
對此,兩名被告人均表示很冤枉,“其他同事也在做同樣的事情,只要跟別人簽合同,就可以去科研處領經費。”敖紅認為,自己多年來都只是個講師,就是因為不能參與科研項目,拿不到數據,出不了高質量的論文,因此“打擂臺”時每次都落敗。她曾要求不做這個主任,但被領導拒絕。
黃愛民更是覺得不可思議,“校長曾在大會上號召大家開展科研項目,難道不允許?”他認為,如果不許一個教師開展科研項目,那他就沒法在學術、職稱上前進,這是很粗暴的規定。而且,自己能做很多技術含量高的項目,例如建模、打針、灌胃等,如果只是承擔行政職責而放棄多年積累的技能,顯然不合理。
敖、黃的辯護人都認為,“這個所謂規定只存在于動物部的會議記錄,但至今我們也未見真容。這條所謂規定,不僅違背了復旦大學主管科研的科技處的相關規定,也未經庭審質證。如果以這樣一份道聽途說的證據作為量刑依據,顯然不當。”
激辯焦點之二是,一審法院認定的貪污金額是否合理?量刑是否過重?
實驗動物需要特定的溫度、濕度、氣溫、噪音、飼料、飲水等條件,工作人員的職責就是維持這一標準,為實驗的動物提供打針、灌胃、造模、轉基因保種等服務,記錄死亡的數字。敖紅介紹,動物實驗室一般只是代養、管理大鼠、小鼠,明碼標價一天多少錢。
按照敖紅、黃愛民的陳述,他們“接私活”不是接這樣差不多的,而是例如保種、模型等,這種服務產生的利潤較高,能套取更大的利潤。有些是上課的研究生找到他們,覺得效果不錯,后來又多次合作。
辯護律師認為,不能把兩人的勞動報酬、合理支出等也算入貪污金額,147萬元的金額太高。原審法院認為,不論是以動物部名義承接的業務,還是以被告人名義承接的業務,凡是利用動物部的公共服務平臺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完成的,其收益理應歸屬于動物部。
黃愛民說,承接實驗室服務項目的成本主要是購買動物、試劑、車費、餐費等,套取利潤就是將別人支付的校內憑證附發票直接去財務處報銷,扣除一些成本就是利潤,二人基本均分,其個人拿到約55萬元。假發票從上海火車站購買的。
檢察官則認為,原來的金額有280多萬元,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審慎認定為147萬元。根據現行刑法,判處十年徒刑在法定幅度內,并無不當。
自述:“希望戴罪之身還能有用”
庭審中,會留出時間讓兩位上訴人單獨陳述。
敖紅——
學校領導找我談話,我主動交待,案件偵辦過程中都坦白,積極配合,有自首情節。多年以來,收入都不高,也沒買房,一直租房住,但退賠時,我絲毫未推脫,而是盡全力去籌錢,學校也退了三十多萬回去。
家庭特殊,單親女兒,多年來都是我一個人養。孩子的父親沒人性,自始至終,都沒有盡到一點父親的義務,至今也不知道他在哪兒。如果我服刑,孩子就處于無人看管的狀態。
自己實際承擔了兩份工作,主要是教師,兼任動物實驗室主管,但自己每月四五千元的收入,僅僅是作為教師的報酬,動物實驗室主管是沒有收入的。每個月四千多元工資,還有一千元左右的獎金,扣去房租,所剩無幾,還要擔負女兒的輔導班等費用,蠻吃力的。
去年,她因為我的事情,高考也沒有考取,今年,在幾個親戚的資助下,正在努力復讀,為自己的前程拼搏。剛剛18歲,正是迷茫的年紀,如果沒人指引,她會走上哪條道路?把她一個人放在社會上,我很擔心。
身為博士,也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國家培養個博士不容易。如果可能,讓我這個有罪之人,能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回報社會。
希望能讓我這個不算人才的人才,雖是戴罪之身,仍是有用之人,不要成為一個廢人。
黃愛民——
1988年中專畢業后到上海醫科大學工作至今,只是憑自己的技術吃飯。
作為一名技師,我的動手能力很強,比如動物模型,別人做不了的,我能做。自己付出了很多,一只眼睛視網膜脫落,也是拼命做實驗造成的后果。
我真的很冤,只是想幫助這個單親媽媽,幫她做做科研,無意犯罪。
自己患有慢性腎病,每天都要堅持服藥。兒子在讀小學,但患有阿斯伯格綜合征,是輕度智障,智商低于常人。家里四個老人要照顧,身體也不太好。請法庭給我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鏈接]群腐曝光與專項巡視有關
兩年前,中央巡視組進駐復旦大學,對其進行了為期一個多月的專項巡視,發現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科研經費管理使用混亂,違規現象突出,存在腐敗風險;二是江灣校區基建工程嚴重違規,發生質量事故,存在安全和腐敗隱患。
2014年10月,復旦大學公布整改通報,科研經費、江灣校區基建工程成為校方自行整改的重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報中首次提到了“實驗動物部”,并稱“涉嫌違法行為的實驗動物部有關人員正由司法機關依法審理”。
復旦通報稱,將“認真吸取實驗動物部有關案件的教訓,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全校統一的實驗動物管理和生產服務體系,明確歸口管理部門,規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實驗動物生產和服務標準,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
早在2013年,就有復旦大學內部人士發網帖舉報實驗動物科學部前任領導及其親信等“以各種手法集體貪腐10余年”,采用收受賄賂、私收現金、隱匿收入、虛構支出、假發票套現、業務收入體外循環等違法手段,侵吞巨額國家科研經費和教學經費分贓,并侵吞廣大職工的勞動成果,數額觸目驚心,最低也有數千萬元。
據悉,除了敖紅、黃愛民,動物部的其他的貪腐涉案人員也已受到法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