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出口越南的紡織品需符合新規
2016-06-27
作者:
瀏覽數:724
據悉,越南工商部曾于2015年11月發布37/2015/TT-BCT公告,關于紡織品中甲醛和來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的限量修訂,而根據新規,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新規過渡期結束,從2016年7月1日起,出口越南的紡織品的甲醛和芳香胺就要滿足新限量的要求。
37/2015/TT-BCT號公告要求在越南市場上銷售的紡織品,除未經完整處理的紗及毛線胚料外,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30mg/kg,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75mg/kg, 非皮膚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300mg/kg,紡織品中芳香胺的殘留量不得超過30mg/kg。
值得注意的是,產品獲得的其他國家證明書及生態標簽如Oeko-Tex®等僅適用文件查核,不能作為符合越南標準的憑證。
甲醛和禁用偶氮染料是紡織品中的常見有害化學物質,紡織品中如存在過量甲醛,皮膚直接接觸甲醛,可引起皮炎、色斑等,經常吸入少量甲醛,能引起慢性中毒等癥狀。部分含偶氮染料紡織品與人體皮膚長期接觸后,會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誘發人體病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