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7日在北京開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請會議審議。
這6部法律分別是節約能源法、水法、防洪法、職業病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航道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和關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等事項涉及法律規定的修改。
現有6部法律中分別設定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水工程建設流域綜合規劃審查、水工程建設防洪規劃審查、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批、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等8項行政審批,明確規定這些審批辦結后才能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在對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表示,考慮到將這些審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同時進行,可以優化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流程,節省企業辦理審批的時間,草案對這6部法律的相關條款作了修改,上述8項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同時強調上述審批仍須在開工前完成,未經批準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各負其責,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依法加強監管。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正案草案不再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條件,取消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預審,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同時,為強化規劃環評的源頭預防作用,增加了應當根據環評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