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環保部門獲悉,為加強對我市社會環境檢測監管,保障環境檢測數據質量,日前,我市制定《日照市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管理辦法》。《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辦法》規定,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接受委托開展環境檢測服務活動時,應當在檢測服務活動實施前3個工作日將檢測項目內容以電子郵件形式向市環保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機構名稱、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委托單位、檢測時間、檢測方案、檢測數據用途以及計量認證證書及其附表等,市環保局負責對有關檢測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抽查。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獨立承擔工作,原則上不得轉包檢測業務,確因個別指標不具備能力需要分包的,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但分包指標比例不得高于本項目總檢測指標的15%。
《辦法》還規定,社會環境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服務活動時未按照規定向市環保局備案的,或者在開展檢測服務活動時拒絕或者阻撓市環保局實施項目全過程監督的,其檢測數據不作為市環保行政管理依據。
此外,由市環保局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從事環境檢測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