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取消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核準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30號)。根據公告,環境保護部將不再對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機構進行核準,并廢止《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環發〔2006〕59號)和《關于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檢測單位資質認可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2000〕116號),撤銷已經發布的檢測機構目錄(核準發文目錄見附件)。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環保以后不再設立、建立、指定、規定檢驗機構了,也就不在對這些機構進行資質核準了,從環保的角度取消了這一環節,也就是放開了。企業自行按規定要求進行新車檢驗檢測(再沒有地點和機構的指定和規定了),上報申請和技術數據傳輸,然后就是核準發布。再接下來就是環保體系的監督抽查,查一個不合格,就處罰一個。這就是全民監督,社會監督,產業監督得以實現的舉措,“取消了就是放開了”。
有業內人士評價說:“國內汽車企業的婆家很多,這算是貫徹了中央為企業減負的指示,屬于行業利好。這意味著環保部不審批檢測機構了,但排放還是要管的。”
具體公告正文如下:
關于取消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核準的公告
為貫徹2015年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機動車污染排放,提高機動車環保管理工作效率,現就取消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核準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部對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不再進行核準。
二、廢止《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環發〔2006〕59號)和《關于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檢測單位資質認可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2000〕116號),撤銷已經發布的檢測機構目錄(核準發文目錄見附件)。
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環境保護部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