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改由環境保護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近日,環保部發文對其細節進行了解釋。建設項目將分為生態類項目和污染類項目,分別由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確定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單位。驗收監測單位根據建設項目所在行政區域,從驗收監測入庫單位中相應確定。
驗收監測入庫單位名單(按行政區劃排序,28家)
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
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
河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山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
遼寧省環境監測實驗中心
吉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黑龍江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
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
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
安徽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山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河南省環境監測中心
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湖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
重慶市環境監測中心
四川省環境監測總站
貴州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云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陜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甘肅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
注:污染類建設項目所在省(區)暫無驗收監測入庫單位的,按照就近選取原則,由相鄰省(區)入庫單位承擔。海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區建設項目驗收監測分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或廣東省、甘肅省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四川省或云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所在省環境監測中心(站)配合。
附文件全文:
關于環境保護部委托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和驗收監測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改由環境保護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做好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部提出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申請,同時提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情況報告以及相關信息公開證明。
農林水利、交通運輸、采掘、社會區域等以生態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生態類項目)申請驗收調查。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污染類項目)申請驗收監測。
二、環境保護部委托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技術審查單位)分別負責生態類項目和污染類項目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核,主要內容包括申請材料是否完整規范、建設項目有無重大變動、是否履行環評變更手續、主要環境保護設施措施是否落實、是否公開相關信息。
三、技術審查單位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確定驗收調查單位或驗收監測單位,測算所需業務經費。
驗收調查單位根據建設項目行業類別,按照受理順序從驗收調查入庫單位中順次確定;驗收監測單位根據建設項目所在行政區域,從驗收監測入庫單位中相應確定。
建設項目環評編制單位不得承擔同一建設項目驗收調查。
四、驗收調查單位或驗收監測單位接受委托后,簽訂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規定開展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不得轉包或分包,不得隱瞞事實,不得提供虛假材料、編造數據。委托業務經費的管理使用按照現行財政專項經費規定執行。
五、在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期間,建設單位應當主動配合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單位開展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情況等相關資料。
六、驗收調查單位或驗收監測單位應按照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技術規范開展工作,除特別重大敏感復雜項目外,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一般應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必須全面客觀反映項目的建設情況和環境保護設施措施的落實情況,提出明確結論和建議。
七、技術審查單位對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對報告質量進行評定,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報送環境保護部,同時抄送建設單位、驗收調查單位或驗收監測單位。
技術審查意見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是否符合驗收條件,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質量是否達到技術規范要求。
八、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通知建設單位正式提交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不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通知建設單位按照技術審查意見進行整改。
九、因建設單位不配合,致使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工作無法正常開展,或者提供信息資料不實的,環境保護部將中止委托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設單位承擔。
技術審查單位及相關人員違規接受咨詢費、評審費、專家費的,依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驗收調查單位或驗收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清除出庫,終止委托合同,收回業務經費。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工作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的;
(三)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內容結論失實,或者一年內質量被評定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四)違規收取建設單位經費的。
附件:1.驗收調查和驗收監測入庫單位名單
2.驗收調查和驗收監測委托業務經費測算參考標準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