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國家認監委公布了檢驗檢測行業首個誠信國家標準《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該標準于11月1日起實施,從法律要求、技術要求、管理要求、責任要求4個方面,規定了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循的基本誠信規范,為檢驗檢測機構推進誠信建設、防范失信風險、提升社會信任、樹立品牌形象提供了指引。
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檢驗檢測等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實行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披露制度,開展中介服務業信用評價,將有關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市場行政部門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建立認證和檢驗檢測等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推廣使用職業信用報告,引導其盡職履責和規范執業。”據國家認監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建設取得了較大成績,目前全國共有2.8萬余家檢驗檢測機構,每年出具3億多份檢驗檢測報告,服務產值達1600多億元,檢驗檢測已成為最具活力的新興服務業態之一。但是,檢驗檢測機構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仍然偏低,違背承諾、弄虛作假、商業賄賂、不實宣傳等現象時有發生。“為了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建設,建立失信懲戒機制,提升檢驗檢測活動的社會公信力,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發布了新修訂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對檢驗檢測機構建立誠信管理體系和從業人員誠信操守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與此同時,我們組織開展了檢驗檢測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標準制定活動,著手制定一系列規范指導檢驗檢測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標準和指南文件。”
據了解,《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標準,運用國際上通用的3C信用評價模型,即企業的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從法律、技術、管理、責任4個方面提煉出檢驗檢測機構的誠信要素,明確了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為檢驗檢測機構建立誠信管理體系提供了指引,并為其開展誠信自我評價或第三方評價提供了依據。國家認監委相關負責人指出:“本標準是《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及《合格評定各類檢驗機構的運作要求》對檢測機構在誠信建設方面的細化要求,為檢測機構的誠信建設提供了指引,鼓勵檢驗檢測和校準實驗室在其建立的管理體系基礎上,將誠信的基本要求納入其已有的管理體系之中。”
《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明確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向社會和監管部門提交誠信報告;檢驗檢測人員應對原始記錄的真實性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保證檢驗檢測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標準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有確保其管理層和員工不受任何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對工作質量以及公正性有不良影響的壓力和影響的措施;有避免參與降低其獨立性、公正性、誠實性、可信度、技術能力和判斷能力活動的政策和程序。
在人員管理方面,《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明確,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不應與其所從事的檢驗檢測項目委托方,存在不正當利益關系;不應參與任何有礙于檢驗檢測判斷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動;不應參與和檢驗檢測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在記錄控制方面,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檢驗檢測的全過程(包括樣品來源和流轉過程)進行真實記錄。檢驗檢測機構不應隨意編造、更改或者銷毀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完整、真實和可追溯,并得到妥善保存和管理。檢驗檢測人員應對原始記錄的真實性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還對報告證書提出了嚴格要求,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檢驗檢測結果,并符合檢驗檢測方法中規定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接受的委托檢驗,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檢驗檢測機構應采取有效手段識別和保證檢驗檢測報告、證書真實性;應有措施保證任何人員不得施加任何壓力改變檢驗檢測的實際數據和結果。標準特別指出,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申訴、投訴處理程序,并采取有效的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特別是有關誠信方面的申訴、投訴應有程序化的有效處理。同時,檢驗檢測機構應有保護客戶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的保護程序。
據國家認監委實驗室及檢測監管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國家認監委將分行業類別開展標準應用推進活動,以《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國家標準為抓手,對檢驗檢測機構強化監管,對檢驗檢測機構根據其誠信從業情況實施分類管理,對誠信優良機構降低評審和監督頻次,對失信機構加大監督力度,并在政府采購檢驗檢測服務時優先采信貫標情況良好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