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總站印發《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判定技術規則》,規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判定依據、判定情形、判定程序和處罰。其中規定,對于運維單位,一旦發現數據造假,將列入黑名單,在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直管站運行管理項目招標時,不予以考慮。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監測中心站: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保障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數據真實和準確,防止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現印發《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判定技術規則》,請遵照執行。
附件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判定技術規則
為保障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數據真實和準確,提升環境監測數據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防止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制定本技術規則。
一、判定依據
1.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
2.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7年第4號)
3. 《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
4.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4-2013)
5.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HJ 193-2013)
6.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3-2013)
7.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 655-2013)
8.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664-2013)
9. 關于印發《國家環境監測網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總站質管字[2014]227號)
二、判定情形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可視為存在數據弄虛造假:
(1) 擅自停運、變更、移動、增減監測點位或改變點位屬性;
(2) 故意堵塞、蒙罩采樣口或對采樣口周圍局部環境進行人工干擾;
(3) 隨意修改監測設備的溫濕度、大氣壓、斜率、截距和流量等參數設置;
(4) 隨意更改儀器相關校準校驗參數的設置;
(5) 擅自設置數據采集、傳輸上下限值及波動范圍或隨意更改數據信號傳輸參數;
(6) 擅自刪除監測數據;
(7) 擅自有選擇性地挑選部分監測數據進行評價;
(8) 故意發布虛假數據;
(9) 篡改、偽造、銷毀原始記錄。
三、判定程序
1、現場調查取證
現場調查人員(至少兩名)對發現的數據弄虛造假行為進行現場取證,并采取相關措施收集、固定證據。可采取的措施有:
(1) 現場拍照、錄音、錄像或拷貝文件、數據等方式保存現場檢查資料;
(2) 對儀器設備的性能進行現場測試、比對核查;
(3) 記錄現場檢查結果并簽字確認等。
2、上報調查結果
調查取證結束后,將現場調查結果報相關主管部門。
四、處罰
發現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1)對存在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向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2)對存在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國家環境空氣自動站運維單位,已簽訂合同的運維單位績效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同時列入黑名單,在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直管站運行管理項目招標時,不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