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省環保廳了解到,該廳于日前正式出臺《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實施意見》,標志著我省未來將全面放開服務型環境監測市場,有序放開公益性、監督性監測市場。
實施意見細化了社會環境檢測機構責任追究的9種行為,包括超資質、超范圍開展監測活動;超出規定的監測領域;亂收費,擾亂本省環境監測市場;逾期未通過能力認定復查;監測活動不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監測過程中編造數據;與委托方串通故意影響監測的客觀性;重大事項變更沒有及時報告各市州環保局和省環境保護廳;影響監測活動客觀公正性的。同時明確市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在轄區內和在轄區內開展監測活動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社會環境檢測機構要定期上報階段監測計劃、監測原始記錄、委托監測合同等信息。各市州環保局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向省環保廳上報轄區內、在轄區內開展業務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工作開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