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歐盟發布新法規(EU)2015/628,修訂REACH法規附件17中鉛相關限制條款,該法規將于2015年5月12日生效。
新法規對REACH附件17中“第63條-鉛及其混合物“做了修訂,增加了新限制要求,即:對于在正常使用及可預見情況下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的物品或可接觸部件,其鉛含量≥0.05%則不得投入市場或使用,且鉛釋放量≤0.05μg/cm2/h的產品無需滿足此要求;2016年6月1日前第一次投放市場的產品無需滿足此要求。
附錄1-(EU)2015/628修訂內容
以下內容增加至REACH附件17第63條中:
物質 |
限制要求 |
63. 鉛及其混合物 |
7. 供公眾使用的物品或可接觸部件中Pb含量≥0.05%(質量比),則不得投入市場或使用,這些物品或可接觸部件在正常使用或可預見情況下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 此限制不適用于鉛釋放量不超過0.05μg/cm2/h(等同于0.05μg/g/h)的物品或可接觸部件,無論其有涂層或無涂層;且對于有涂層的物品,涂層能夠充分確保在至少兩年的正常或可預見使用中,其鉛的釋放率不超過此要求。 此段目的,是考慮到一個物品或可接觸部件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若其任意尺寸小于5cm,或含尺寸小于5cm的可分離或突出部件。 8.作為豁免,第7條不適用于: (a)第一條所覆蓋的珠寶; (b)69/493/EEC附件I(1、2、3、4類)定義的水晶玻璃; (c)非合成或改造的貴重寶石或半寶石(CN碼7103,法規(EEC) No 2658/87),除非其經鉛及其化合物或含鉛的物質處理過; (d)搪瓷,定義為至少在500℃的溫度下礦物融化、玻璃化或燒結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e)鑰匙、鎖,包括掛鎖; (f)音樂設備; (g) 全部或部分為黃銅合金的物品,若黃銅合金部分Pb含量≤0.5%; (h)書寫工具的筆尖; (i)宗教物品; (j) 便攜式鋅炭電池和紐扣電池 (k)屬于以下范疇的物品: (i)指令94/62/EC; (ii)法規(EC) No 1935/2004; (iii)指令2009/48/EC; (iv)指令2011/65/EU 9.到2019年7月1日,歐盟委員會將重新評估第7條及8(e),(f),(i),(j)。 10.第7條不適用于2016年6月1日前第一次投放市場的物品。 |
此次修訂將珠寶中鉛的限制擴大到其他公眾用品,且2016年6月1日起進入歐盟市場的相關產品均需符合其限制要求。相關生產企業需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對產品進行合規性檢查,以確保產品順利進入歐盟市場。
修訂前 |
修訂后 |
限制范圍:珠寶、仿制珠寶以及頭飾; 限制要求:Pb<0.05%; 不適用:水晶玻璃;鐘表內部消費者不可觸及部件;非合成或改造的寶石或半寶石;搪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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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范圍: 1)珠寶、仿制珠寶以及頭飾; 2)其他供公眾使用且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的物品(2016年6月1日起); 限制要求:Pb<0.05%; 不適用:水晶玻璃;鐘表內部消費者不可觸及部件;非合成或改造的寶石或半寶石;搪瓷;鑰匙、鎖及掛鎖;音樂設備;鉛含量≤0.5%的黃銅合金;筆尖;宗教物品;便攜式鋅炭電池和紐扣電池;包裝材料;食品接觸材料;玩具;電子電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