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案發地在廣西賀州市,但郴州市永興縣兩名環保局干部為此擔了刑事責任。近日,永興縣檢察院披露了該案,該縣環境保護局固體廢物管理站站長陽某、副站長梁某瀆職行為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故免予刑事處罰。
2013年7月5日,廣西賀江合面獅段水面出現大量死魚現象。經連夜檢測,在賀州與廣東交界斷面扶隆監測點檢測出有害物質。其中鎘超標1.9倍、鉈超標2.14倍,死魚內臟經依法送檢檢測出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鎘,嚴重威脅了賀江下游群眾的飲水安全。
經專家組調查,廣西賀州市匯威選礦廠銦生產線違法排污與此次賀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污染源。而該廠煙塵灰及化學添加劑系在千里之外的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采購來的。2014年8月22日,郴州市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根據這一線索,決定對該縣環境保護局固體廢物管理站站長陽某、副站長梁某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立案偵查。
經調查:陽某、梁某在負責該縣固體危險廢物執法管理過程中,不嚴格執行固體危險廢物的管理制度,對冶煉企業固體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等過程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李某甲、陳某、李某乙、黃某等人在沒有辦理固體廢物經營許可證以及固體危險廢物轉移手續的情況下,將390噸含有重金屬成分的煙塵灰及化學添加劑等原材料非法轉讓給賀州市匯威選礦廠采購人員趙某,最終導致賀江水污染事故發生。
承辦檢察官認為:陽某、梁某二人的瀆職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408條,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該縣法院一審判處二人的瀆職行為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由于二人的瀆職行為與賀州水污染事故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原因力相對較小,犯罪情節輕微,且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故免予刑事處罰。
(原標題:湖南永興兩環保官員因省外污染擔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