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省、市駐城陽各單位: 現將《城陽區促進檢驗檢測認證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城陽區促進檢驗檢測認證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檢驗檢測認證是國家重點支持發展的高技術服務業、科技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在提升產品質量、推動產業升級、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推進城陽區檢驗檢測認證產業高質量發展,培育具有創新力、競爭力、影響力的檢驗檢測認證特色產業集群,服務質量強區建設,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內容 1.對新引進以租賃辦公用房形式落戶且經認定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或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檢驗檢測認證企業或組織機構,按入駐人數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給予1年租金補貼,后2年補貼減半(補貼金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補貼面積不超過實際租賃面積)。 對新引進自建或購置辦公用房的檢驗檢測認證企業或組織機構實驗室建筑面積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實驗室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裝修費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300萬元)。 2.對新獲批或新引進的國家級檢驗檢測中心,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新獲批或新引進的省級檢驗檢測中心,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新獲批或新引進企業或組織機構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CNAS)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新獲批或新引進企業或組織機構通過檢驗檢測資質認定(CMA)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獲批或新引進企業或組織機構獲得認證機構資質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國家級和省級檢驗檢測中心是指分別由國家、省市場監管部門認定,并對外開展業務的實驗室,不包含企業或組織機構內部實驗室。 對一個企業或組織機構獲得多項資質的,遵從“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獎勵。 3.鼓勵檢驗檢測企業或組織機構加大檢驗檢測設備投資,對已經取得CMA、CNAS資質并實際開展業務的檢驗檢測企業或組織機構,新增單臺(套)檢驗檢測儀器設備投資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按照設備實際投資額的3%給予補貼;新增單臺(套)檢驗檢測儀器設備投資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按照設備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補貼;新增單臺(套)檢驗檢測儀器設備投資額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按照設備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補貼(每個申報主體補貼累積不超過500萬元)。 4.鼓勵檢驗檢測企業或組織機構研發創新檢驗檢測設備。經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檢驗檢測設備,在國內率先實現原理、結構、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創新,具有顯著節能、節材和環保等特征,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成套或單機檢驗檢測裝備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對列入國家重大專項及重大工程等國家級項目的檢驗檢測核心部件產品,及其他可替代進口的檢驗檢測關鍵零部件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5.鼓勵檢驗檢測認證企業或組織機構壯大規模,對本政策實施后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3億元的企業或組織機構,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培育符合市場規律的檢驗檢測認證產業聯盟(協會、學會),支持產業聯盟(協會、學會)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產業論壇、產學研交流合作、國內外市場開拓等活動,鼓勵產業聯盟(協會、學會)發展壯大,對注冊在城陽區并通過3A級、4A級、5A級社會組織認定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獎勵。 7.對投資規模大、帶動作用強的,特別是服務于軌道交通、集成電路、儲能、低空經濟等城陽區重點產業鏈的檢驗檢測認證重大項目,以及對有重大創新的檢驗檢測認證企業或組織機構,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獎勵。 二、職責分工 區檢驗檢測產業發展中心負責部門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績效管理,全面負責本部門項目資金申報、項目確定、績效目標編制、預算執行、績效自評等,對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以及績效評價結果等負責。區財政局負責審核批復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績效目標并下達預算,按照績效管理相關規定開展專項資金財政績效評價等。 三、附則 1.本政策的獎勵主體是在城陽區內已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的檢驗檢測認證企業或組織機構。 2.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項獎勵,如與城陽區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復事項,遵從“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獎勵。 3.各相關單位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在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享受本政策的企業或組織機構,節能、排污指標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標準,符合綠色發展要求,符合《山東省財政廳等16部門印發<關于深入推進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財資環〔2023〕29號)相關要求,否則取消獎勵資格。 5.享受本政策的企業或組織機構,近3年內應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不良記錄和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無因單位責任導致的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 6.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聲明:本文所用視頻、圖片、文字部分來源于互聯網,版權屬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到版權問題,請及時和我們聯系,核實后協商處理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