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海南省衛健委發布了《關于醫藥領域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專項整治舉報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該公告明確針對3項醫療領域腐敗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并公布了受理舉報的時限與受理方式。
受理內容的第三項即為「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規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開展樣本檢測,收取好處費等問題」。
這是對嚴查檢驗樣本外送的再一次重重加碼!
嚴查樣本外送檢測
去年4月3日,陜西省衛健委印發《陜西省醫療機構樣本外送檢測相關規定(試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本院能夠完成的檢測項目,嚴禁實行外送檢測。
去年8月,湖南省衛健委、湖南省中醫藥局也發布了《關于印發湖南省醫療機構樣本外送檢測管理規范的通知》。明確規定,嚴禁醫療機構將本院能夠并適合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外送至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去年10月,天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市衛生健康委關于進一步規范臨床基因擴增檢驗等委托臨床檢驗檢查行為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對臨床診療有需求,但本機構不具備相應檢驗檢查資質或者檢驗檢查能力不足,無法及時提供檢驗檢查服務的項目,可以通過醫聯體、委托第三方醫療機構等方式實施。
去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發布《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外送樣本檢測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明確醫療機構外送樣本檢測的范圍,并嚴格的監管外送樣本檢測工作。其中對臨床科室的點評提到,「落實行風監管責任,納入點評等醫德醫風考核、績效考核等內容。」
今年對樣本外送檢測的監管不斷加碼,樣本外送納入國家重點巡查范圍:
1月23日,四川省衛健委發布《四川省大型醫院巡查工作實施方案(2024-2026年度)》通知,將「是否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設置和管理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臨床檢驗第三方委托服務」納入醫院運行管理的重點巡查內容。
3月4日,上海市衛健委發布《關于印發2024年上海市醫政醫管工作要點的通知》,重點提到開展新一輪大型醫院巡查,并將報銷、費用、樣本外送、院外購藥等環節納入重點巡查內容。
2024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
3月26日,國家疾控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制定印發《2024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首次將院外購藥及送檢列入了年度國家醫療監督抽查計劃,納入醫療監督重點工作內容。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及各地相關文件都明確了樣本外送的條件以及禁止行為,從把樣本外送檢測「納入點評等醫德醫風考核、績效考核」到「納入醫院巡查重點內容」、甚至被列為「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可見對樣本外送的監管程度越來越高。
對樣本外送的嚴格監管,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規范醫院內樣本外送檢測時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在醫療反腐的大背景下著力防范樣本外送檢測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風險。
長期以來,樣本外送檢測的監管確實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 有些醫療機構「能檢不檢」,本單位具備檢驗能力仍委托第三方;院內監管機制欠缺,一些醫生個人誘導、暗示、強制患者到醫療機構外指定地點接受檢測,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甚至「層層委托」,轉包服務,損害患者的正當權益;流程不規范,未建立規范的第三方遴選工作機制,合作協議不規范;未向社會公示外送項目清單、收費標準、機構信息等。
隨著樣本外送相關監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快速補齊行業監管短板,逐步加強樣本外送檢測的全鏈條監管,掃清樣本外送的「灰色區域」是管理的終極目的!
樣本外送還存在很大的「陷阱」
除了各地出臺文件中反復提及的監管樣本外送檢測的流程外,還有一個很容易被忽視的問題,那就是 —— 超范圍診療。
樣本外送檢測是一種為了補足中、基層醫療機構自身檢驗能力短板,送檢的樣本范圍是醫療機構自身未正式開展的項目(或因故短期暫停開展的項目),外送檢測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行為。樣本外送檢測為什么會和超范圍診療關聯呢?
我們先來看下相關法規文件:
我國《醫院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
那么對于檢驗科或者臨床實驗室超范圍診療,就是超過核準登記或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的醫學檢驗項目。
衛生部印發《醫療機構臨床試驗室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明確提到: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登記的醫學檢驗科下設專業診療科目設定臨床檢驗項目,提供臨床檢驗服務。
對于需要外送樣本檢測的機構來說,通常是自身不具備開展需要外送檢驗的項目的能力,所以送出機構也不需要具備相應診療科目的服務資質,只要接收外送檢測項目的機構具備相應資質即可,這也是外送檢驗的意義所在。
但在實際操作中,外送標本往往是由送出機構的檢驗科采集并進行預處理、離心、分裝等工作,甚至還以自己機構的名義出具報告。一旦存在上述情況,會被監管部門認為該外送檢驗行為屬于與第三方共同完成檢驗任務,雙方均需具備相應檢驗資質,否則屬于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為了方便樣本外送檢測,也有第三方檢測機構直接派遣員工在外送機構駐點采血、取樣、預處理,這樣合理嗎?
這種情況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必須是合法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二是必須經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同意,才可在異地開展醫學檢驗工作(經同意后即可以委托當地醫療機構采血),否則視為擅自變更執業地點,按無證行醫查處,此類違規后果更為嚴重!
業內被認定超范圍診療的處罰案例已曝光多次,查閱相關案件不難發現,涉事醫療機構大多是民營醫院、縣醫院、鄉鎮衛生院這類規模較小、等級不高的基層醫療機構,一旦這些醫療機構被吊銷執業許可證,在該機構工作的檢驗人也將面臨失業風險。所以也提醒各位檢驗人,在工作中要時刻保持警惕,拒絕涉入此類樣本外送檢測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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