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根據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 ,各地對于僅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動植物檢疫以及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房屋鑒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領域的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但在具體執行中,各地的做法區別很大。請問:
1、確定是否受理的界定標準是什么?是從最終的報告用途出發(比如在報告中申明僅用于研發)?還是從標準的類型出發(如SN/T的標準就是檢驗檢疫行業標準,算檢驗檢疫)?
2、對于交叉的部分如何界定。比如,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取得資質認定,但如果機構是綜合性食品檢測機構,開展食用豬肉中的豬瘟病毒檢測,會受理嗎?
A:1、依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管理規定,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取得資質認定。從檢驗檢測領域來說,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2、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Q:哪里能找到有資質檢測冷軋卷板的機構,最好是國家認證的這樣的行政機構,不知道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否設有這樣的機構?
A:檢驗檢測機構信息可在以下網址查詢:http://cx.cnca.cn/CertECloud/authDirectory/skipAuthDirectoryList。
Q:國認實【2018】12號文,提到的“需要跨省設立異地檢驗檢測場所的”,是不是強制性的條款?怎么界定是不是需要建立異地檢驗檢測場所?比如說人防檢測、鋼結構現場檢測等的現場檢測業務。這是不是給了當地的一些監管或者職能部門排外提供了便利?
A:《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對該問題提出了具體細化的改革措施,可參考。
Q:地市級以上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否特指帶CMA標識的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CNAS報告,可否作為向社會提供的公正數據?客戶在招標時要求提供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但指標內容不符合強制認證目錄要求,該怎么解決?
A: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資質認定,資質認定是行政許可,具有強制性。實驗室認可(CNAS)為自愿性的合格評定制度。具體檢測行為應當依市場規則及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要求運行。
Q:對于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工程方面,在中國有多少個國家級檢驗中心?廣州市是否有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工程方面的國家級檢驗中心?
A:建議訪問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主頁>服務>我要查>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查詢,進行查詢。具體網址如下:http://cma.cnca.cn/cma/base/tBzNationalCenter/indexList。
Q:《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計劃何時發布?
A: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正在規章審查過程中。
Q:在藥品研發過程中,有部分檢測項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而相關檢測項難以找到具有CMA或者CNAS資質的機構。那么第三方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的資質是什么?如果這些機構不具有CMA或者CNAS認證,是否能夠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及檢測結果是否被認可?
A:首先要具體明確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的檢測項目。根據《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內容, 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對于僅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動植物檢疫以及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房屋鑒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領域的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Q: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請問:
公共場所檢測標準如GB 18204.1-2013系列、職業衛生監測標準如GBZ-T 300.2—2017《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第2部分:銻及其化合物》、GB 18883-20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6293-2010《醫藥工業潔凈室(區)浮游菌的測試方法》、YY0572-2015《血液透析及相關治療用水》此類標準是否算資質認定范圍?
A:按照改革文件精神。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的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Q:《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文中規定“僅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等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請問:
1、如何定義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的概念,如有《公共場所衛生指標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GB 19083-2010;這種是否屬于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的范圍。
2、實驗室原有的公共場所的檢測項目,是繼續保留還是申請取消,按照原來已經認定的資質項目開展業務,算不算超資質范圍。
A:1、按照改革文件精神。“僅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等等,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2、可以保留原有能力至有效期滿。能力范圍內出具的報告不算超范圍。
Q:根據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 ,提到“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對于僅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動植物檢疫以及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房屋鑒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領域的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已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有效期內不再受理相關資質認定事項申請,不再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
某公司現在存在問題:公司主要是做公共衛生檢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消毒產品檢測,目前想要針對公共場所里的個別參數進行擴項,咨詢相關部門給予的回復是公共衛生類不再受理。
A:按照改革文件精神。是“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的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超能力范圍出的檢測報告不能加蓋CMA章。
Q:《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文中規定“僅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等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請問:
1、如何定義醫學及保健檢測項目的概念,如有一些診斷標準《感染性腹瀉診斷標準》WS271-2007這種是否屬于醫學及保健概念。
2、實驗室原有醫學及保健項目同時也有其他食品、環境類的檢測項目,那么是否其中的醫學保健類的檢測項目以后資質認定管理部門就不再受理了。
A:1、《感染性腹瀉診斷標準》歸為醫學類;2、 醫學及保健類不再受理相關資質認定事項申請,到期不再延續。其他食品環境類不受影響。
Q: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時因當天設備處在維保期,檢測人員違反技術操作規范,導致計量不準,數據偏離,檢測數據存在瑕疵,該機構檢測人員向機構匯報,經機構經理辦會研究,已經依據國家認監委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國認實【2015】49號)第八條(一)出具函,召回其檢測數據,請問領導檢測機構能否召回檢測數據?召回可合法?
A:《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國認實〔2015〕49號)現行有效。
Q:根據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文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藥品微生物第三方檢測機構是否在涉及的不再頒發CMA資質證書的范圍內?是否還能申請CMA認證?
A:藥品第三方檢測機構不再頒發CMA資質證書。
Q:改革意見中“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避免相同事項的重復認定、評審。”是不是防雷、特種設備等檢測因為有《氣象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規定,就無法申請資質認定了?如果是,這類的還有哪些?
A:防雷、特種設備等檢測無法申請資質認定。《氣相法》、《特種設備安全法》與《計量法》對設計檢驗檢測機構的規定存在主題交叉,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防雷設備、特種設備的檢測不再進行資質認定。
信息來源:市場監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