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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筑牢制度基礎,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2019-11-15 作者: 瀏覽數:1550
襲艷春:
       女士們、先生們,下午好!歡迎大家出席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近日,國務院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關情況,今天我們非常高興地邀請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孫梅君女士,請她為大家介紹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朋友們的提問。出席今天吹風會的還有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先生。下面先請孫梅君女士作介紹。
孫梅君:
      各位媒體朋友,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謝媒體朋友和社會各界一直以來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保障食品安全,法治是根本。2009年,我國出臺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2015年進行了修訂,明確了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監管、社會共治的工作原則。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先后出臺了15部規章和多項制度規范,覆蓋生產經營許可、產品注冊備案、監督檢查、抽樣檢驗、案件查處等各方面,衛生、農業、海關等部門也出臺了多項規章制度。各級監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加強風險管理,督促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食品安全狀況不斷好轉。
       但是,現階段我國食品產業“小、散、低”為主的格局還沒有根本改觀,食品“從農田到餐桌”鏈條長、體量大、風險觸點多。由于違法違規成本低,監管技術手段不足,加之有的企業道德缺失、逐利枉法,食品安全問題仍時有發生,需要加大治理力度;同時,食品產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業態、新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也需要相應的法規制度對市場主體進行規范引導。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于2009年頒布,相關規定有的已明顯滯后,有必要進行全面修訂。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了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能力。10月31日,國務院發布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食品安全領域又一項重大制度建設成果,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
這次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修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四個最嚴”要求,圍繞夯實主體責任、強化全過程監管、提高違法成本等重點內容,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補短板、強弱項,以良法善治,為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修訂后的《條例》共10章86條。修訂的重點集中在五個方面:
       一是細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則規定。比如,細化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細化了學校和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責任;細化了生產經營、貯存運輸、追溯體系、市場退出等全過程管理要求;細化了“情節嚴重”的情形規定等等,為督促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規范。
       二是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比如,提高違法成本,增設“處罰到人”制度,最高可處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罰款;建立嚴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銜接機制等等,目的是讓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試法。
        三是實化針對具體問題的監管舉措。比如,禁止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對特殊食品檢驗、銷售、標簽說明書、廣告等管理作出規定;禁止發布沒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明晰了進口商對境外出口商和生產企業審核的內容等等,解決監管執法中遇到的問題。
       四是優化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促進食品安全科學監管。比如,完善農業投入品的風險評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明確了風險交流的內容、程序和要求等等,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共享。
       五是固化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建設食品安全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對企業內部舉報人給予重獎;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質名錄、補充檢驗方法等等,進一步提高監管工作效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食品安全法規制度重在執行。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條例》宣傳貫徹力度,加快配套規章制度立改廢工作,嚴格監管執法,嚴守安全底線,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促進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努力讓人民群眾買得安心、吃得放心。謝謝。
襲艷春:
       謝謝孫梅君女士的介紹,下面我們開始提問,提問前還是請通報一下所在的新聞機構。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記者:  
       我有兩個問題請問孫局長。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下個月就要正式實施了,第一個問題請問“最嚴格的監管要求”如何體現?第二個問題是,《條例》對于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和打擊力度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孫梅君:
       感謝央視記者的提問。這個問題也是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也是我們這次《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食品安全領域的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必須依法嚴懲、以儆效尤。近年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每年查處違法案件20多萬件,消除了一大批風險隱患,食品安全形勢穩中向好。今年前三季度查辦的違法案件又有14萬件。這個數據一方面說明,各地加大了監管執法力度,維護了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說明,違法成本較低、法律威懾作用還是不強,食品安全問題仍然易發多發。為此,《條例》按照“最嚴格監管”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了相關制度規定。
       一是嚴控源頭風險。《條例》增設了農業投入品風險評估制度,加強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強化了進口食品風險控制措施,以及進口商的責任義務,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源頭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二是嚴查摻雜摻假。大家知道,違法行為當中有一部分是制假售假、摻雜摻假。針對不法分子違法手段花樣翻新,假冒偽劣、非法添加屢打不絕,而有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相對滯后的現象,《條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制定非標物質的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為嚴格監管執法提供依據,這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
       三是嚴格“處罰到人”。過去,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一般只是對企業進行處罰,震懾作用不強。《條例》規定,對故意違法、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行為,除了對企業進行處罰外,還要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最高可處其上年度從企業所獲收入的10倍。
       四是嚴懲失信失德。信用是市場主體安身立命之本,《條例》明確要求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目的就是通過強化信用懲戒,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五是嚴打惡意違法。《條例》從違法行為的貨值金額、持續時間、損害后果、主觀惡意等方面列舉“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確要求對“情節嚴重”者從重從嚴處罰。
       這些規定,為實行“最嚴格的監管”提供了法律武器,體現了對違法行為嚴懲不怠的鮮明立場,有利于營造“良幣驅逐劣幣”的市場環境。我們對監管執法績效的評價,不僅是違法企業要受到嚴厲處罰,而且要引導更多的企業持續合規、高質量發展。
       第二個問題可以請司法部王振江同志來回答。
王振江:
       剛才孫局長作了很精彩的回答,感謝記者提的第二個問題,我在這個基礎上作個簡要回答。
關于法律責任的設定,這個《條例》在制定的時候還是作為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來研究的。《條例》作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行政法規,整個修訂工作是在《食品安全法》這個大的法律制度框架下進行的,整個《條例》的修訂也是以《食品安全法》為依據,遵循的是《食品安全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主要是從明確概念、完善制度、規范操作幾個方面來著手的。就法律責任這部分,其實剛才孫局長在回答第一個問題時已經涉及到一些這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講,我簡單歸納一下,這個《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法律責任作了補充完善。
       第一,關于“處罰到人”的問題,《條例》把落實“處罰到人”作為基本要求。大家知道,《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對違法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嚴厲處罰,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條例》明確了對違法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個人處以罰款的幾種情形,一種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一種是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還有一種情況是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處罰的對象,就是那四類人,剛才孫局長已經講了,我就不再重復。應該講,落實“處罰到人”是貫徹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加大執法力度的重要措施,對督促企業管理層認真履行食品安全責任,預防、控制、懲處食品安全領域里的違法犯罪行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應該說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之所以設定這個制度,還有另外一個原因,通俗地講,你掙的錢多,你負的責任也應該大,出了問題,我們不應該都讓最基層的操作工去承擔責任,企業的管理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細化情節嚴重,為執法提供量化指引。比如說《條例》明確了五種具體的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如貨值金額兩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三個月以上,這是屬于情節嚴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也是屬于情節嚴重。拒絕逃避監督檢查,也屬于情節嚴重。還有另外兩種。這樣規定有助于執法人員在實踐中更好地把握好執法尺度,能夠保證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更加嚴謹、嚴肅。
       第三,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設置了法律責任,確保有過必有罰。這次《條例》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增加了食品貯存運輸、餐飲具消毒、發布檢驗信息等環節的義務,對這些新增的義務性規定如果有違反,《條例》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比如對違法發布食品檢驗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最高可以處到一百萬元的罰款,這樣就確保有過錯就應該接受處罰。
       第四,細化執法協作機制,使行政拘留處罰在執行上更順暢、更具有威懾力。《食品安全法》規定,對嚴重違法行為,除了處以沒收、罰款、吊證等處罰以外,還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行政拘留。為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解決執法人員在一線執法時的一些困惑,增強可操作性,《條例》細化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協作機制問題,這樣有利于進一步做好行政拘留和其他行政處罰的銜接。
       第五,提高大額罰款的決定機關的層級,確保罰款規范合理。這次《條例》明確規定,處以三十萬元以上罰款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出決定,罰款具體的處罰權限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規定。通過這項規定,既適當提高了處罰權限,又體現從嚴,確保罰款的規范合理。
       第六,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積極地采取措施,防控風險,減少損害。在確保“有過必有罰”的同時,《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目的就是保護積極主動履行主體責任的企業的積極性。
       總之,《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上述規定,不僅完善了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責任體系,而且對今后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守法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將會發揮積極的作用。謝謝。
中國日報記者:
       請問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如何嚴控食品安全風險,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基礎的?
孫梅君: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感謝中國日報記者的提問。大家知道,我們食品安全監管的目的就是在于識別、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消除和減少健康危害。食品安全沒有零風險,但監管必須零容忍。《食品安全法》也明確規定了“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今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要初步建立基于風險分析和供應鏈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這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在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條例》進一步強化了食品供應鏈風險控制的制度規定。我們歸納了幾個方面。
       一是加強農業投入品風險評估。《條例》規定,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發現需要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進行安全性評估的,應當向農業行政部門提出安全性評估建議。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并通報評估結果。
       二是強化進口食品風險控制措施。《條例》規定境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的,或者在口岸檢驗檢疫過程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并采取退貨、銷毀、禁止進口等措施。根據風險管理需要,還可以對部分食品實行指定口岸進口。
       三是健全風險監測會商和處置制度。《條例》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分析監測數據,研判風險形勢,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經調查確認后,要及時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自查,并依法實施食品召回,及時控制風險。
       四是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條例》規定衛生健康委要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明確特殊食品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備案要求、事后監管及廢止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五是建立風險信息交流機制。《條例》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機制,明確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的內容、程序和要求。這些規定有利于消費者正確理解風險,理性防范風險。謝謝。
路透社記者:
       我今天要提的問題是關于豬肉價格的。剛才我們已經談了很多關于食品安全監管的問題,我的問題是,最近一段時間以來,豬肉價格大幅度上漲,我們和市場中不同的豬肉銷售者以及各個地方的餐館運營者進行了了解,希望政府能采取一定的政策。所以豬肉價格上漲之后,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解決豬肉上漲的問題?政府是否有計劃在未來提供進一步支持?是否會動用豬肉的儲備?如果會動用的話,將會動用多少儲備?
襲艷春:
       您的問題可能不僅僅涉及到市場監管總局,也涉及到其他部門。孫局長,結合您這個部門的情況,能不能簡單作個回應?我也可以告訴大家的是,最近我們也在考慮邀請相關方面的負責人作個介紹。
孫梅君:
       感謝路透社記者的提問。這個問題比較大,也比較宏觀,結合發布會的主題,我主要表達三點。
       第一,《條例》的實施,對于保障包括豬肉在內的所有農產品和食品的安全都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第二,越是豬肉價格高企的時候,越要加強監管,防止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場。市場監管部門立足監管職責,切實加大對市場銷售豬肉產品風險隱患排查力度,加強產品抽樣檢驗,督促生產經營者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兩證一報告”制度,確保豬肉產品質量安全。今年以來,全國共抽檢豬肉產品2.3萬批次,樣品的總體合格率99.5%,豬肉產品質量安全是有保障的。對于發現的違法行為,我們將重拳打擊,絕不姑息。
       第三,國務院高度重視豬肉價格上漲的問題,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這些政策措施從目前看已經在發揮積極的作用。市場監管部門將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豬肉保供穩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們還要立足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依法查處囤積居奇、操縱價格、串通漲價,以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堅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謝謝。
中新社記者:
       我們注意到,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關就是生產,請問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對于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和要求?謝謝。
孫梅君: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感謝中新社記者的提問。大家都知道,習近平總書記曾經指出,食品安全既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歸根到底是“產”出來的。所以,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原則。剛才振江局長在前面也回應了相關的責任體系問題。《食品安全法》還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這次《條例》在修訂過程當中,針對監管執法過程中關于主體責任還不夠細的問題,進一步細化了主體責任的有關規定。關于主體責任,《條例》中不同章節都有涉及,我作了一些歸納。
       一是細化列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企業負責人負責企業管理制度、人員調配、資金撥付等方面的重大決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必須抓住主要負責人這個“牛鼻子”,這也是落實“處罰到人”要求的應有之義。《條例》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供貨商管理、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我們對食品企業的要求,不僅要自查,如果自查發現有風險,還要報告市場監管部門。
       二是明確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條例》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把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三是《條例》明晰食品委托生產雙方的法律責任。近年來委托生產的模式比較活躍,而法律責任義務不是很清晰,食品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這次《條例》規定,凡是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就是說,委托生產食品不能一托了之,必須對你委托生產的食品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并且要接受委托方的監督。這在《條例》第21條中有詳細規定。
       四是強化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責任。大家知道,集中用餐單位就是我們通常講的學校、幼兒園等機構的食堂,用餐人數很多。如果食品安全各項措施落實不到位,容易引發群體性食源性疾病。為了降低和減少食品安全風險,《條例》明確規定,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規定。
     《條例》還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就是通常我們講的批發市場,還有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對他們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細化和強化。這些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責任體系,有利于生產經營者明責履責,也有利于監管者督促其落實責任。謝謝。
襲艷春:最后一個提問。
經濟日報記者:
       這個問題想提問給兩位。我們注意到,現在電商平臺是食品銷售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們看到之前在市場監管總局的抽檢當中,天貓、蘇寧、淘寶這樣的平臺多次被抽檢到他們的店鋪,有的甚至是自營的,出現了食品安全的情況,有些有問題的食品在銷售,對于多次出現問題的電商平臺有沒有進一步的監管或者懲處的措施?謝謝。
孫梅君:
       好,這個問題我先作一個回應,有需要補充的,我們再請振江局長補充。感謝經濟日報記者的提問。你提到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抽檢的問題,一個是對于屢犯有沒有什么進一步措施。
       你可能也注意到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是監管部門發現風險、消除隱患、保證上市的食品質量安全的一項重要監管手段。關于抽檢工作,2015年食品安全法設專章對檢驗作了規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又對檢驗依據、補充檢驗方法、復檢程序等進行了完善。為了做好抽檢工作,我們也相繼發布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對抽檢程序和核查處置有細化的要求,并專門針對網絡抽檢設立了“神秘購買人”制度。
       從這些年的運行情況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實施,有力地遏制了包括你剛才提到的農殘、獸殘、超標問題,還有網絡第三方平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關于抽檢的信息,您可能也注意到,我們每周二都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向社會發布,目的是讓這些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接受社會監督,也提示消費者,如果購買到這些不合格產品,要采取相關的措施。
       剛才你提到的網絡平臺店鋪屢查屢犯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當中專門規定了“行政累犯”制度,如果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受到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停產停業,直到吊銷許可證。這些年我們也是這么做的。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次新修訂的《條例》里面,明確把這種多次違法違規行為確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剛才振江局長詳細解釋了什么叫情節嚴重,并要求依法從重從嚴進行處罰。此外,在這次新修訂的《條例》里面,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如果多次出現違法行為,或者導致嚴重后果的,市場監管部門還可以對平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這是這次《條例》進一步進行的補充和完善。謝謝。
襲艷春:
       今天的吹風會到此結束,再次感謝兩位發布人,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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