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機構入選福建食品化妝品檢測機構名單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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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福建省食藥監局公布了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檢驗檢測機構遴選入選實驗室名單(第一批),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福建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福建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福建省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四家檢測機構入選。
福建省食藥監局于7月發布了“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遴選管理辦法(試行)”。
附: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遴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的遴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是指接受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任務,提供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服務的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以外的檢驗檢測機構。
第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的遴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公開遴選。通過遴選的檢驗檢測機構納入檢驗檢測機構備選庫。檢驗檢測機構備選庫可根據抽檢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除臨時或應急檢驗檢測任務外,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則上應從檢驗檢測機構備選庫中選擇機構承擔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任務。
第四條 通過遴選納入備選庫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開展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的有關資質,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具備與承擔的檢驗檢測任務中的產品品種、檢測項目、檢品數量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
(三)能夠保證檢驗檢測結果質量,近三年參加與檢驗檢測任務相關的能力驗證無不滿意結果,檢驗檢測活動中無重大差錯或責任賠償案例;
(四)能夠按照規定的時限與要求完成檢驗檢測任務;
(五)能夠按照要求提供良好的檢驗檢測相關服務;
(六)承擔易腐食品監督抽檢微生物檢測的,檢驗檢測機構與取樣地的距離在一定范圍或時間之內;
(七)檢驗檢測價格合理,單項收費不超過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相關部門規定的價格。
第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開展檢驗活動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和福建省關于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
(二)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開展相關檢驗檢測工作;
(三)未經布置任務的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不得將檢驗檢測任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檢驗機構。
第六條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成立由局領導任組長,財務、監察、相關業務處室和有關局屬單位負責人組成的遴選工作小組,負責遴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省局建立檢驗檢測機構遴選評審專家庫,專家庫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檢驗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等組成。
第八條 遴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告
省局根據檢驗檢測工作需要,在政務網發布遴選公告。遴選公告發布至提交申報材料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
(二)申報
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證明具備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相關條件的申報材料。
(三)評審
工作小組根據遴選項目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專家,組成遴選評審專家組,對申報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審核。
(四)公示
經遴選擬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在省局政務網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五)簽約
經公示無異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其簽訂委托檢驗合同。合同中應包括委托檢驗檢測事項和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 食品、化妝品單項檢驗檢測任務的檢驗費用超過福建省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的,應當以公開招標形式進行采購。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從備選庫名單中刪除,三年內不得申報檢驗檢測機構的遴選: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參加遴選的;
(三)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
(四)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費用結算報告的;
(五)未經批準或授權,將檢驗檢測數據用于學術研究或擅自對外公布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遴選工作應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并在試行中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