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布《關于規范環境監測與評估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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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環境監測與評估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環辦監測函[2016]14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近年來, 各級環保部門在涉及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審核、環境監督執法、排污許可審批等監測工作中,實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為減輕企業負擔、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個別地方、個別單位仍然存在環境監測與評估收費不規范等現象。
為貫徹落實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的第138次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以及國務院關于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專項督查有關問題的整改要求,進一步規范相關領域環境監測與評估收費事項,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監督執法監測與企業自行監測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其他執法類監測是地方環保部門的監管職責。按照〈關于支持環境監測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財建[2015]985號)以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 相關監測費用應納入財政預算足額保障, 不得向企業收取。自行監測是企業的法定責任。《環境保護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 明確規定, 企業可依托自有人員、場所、設備開展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檢(監) 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企業自動監測設備的購置、安裝、運維以及開展其他監測服務所產生的費用,均應由企業自行承擔。
二、關于環境影晌評價及驗收監測
2015 年2 月,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明確環境影響咨詢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 編制及其所含的現狀監測等費用均由建設單位與環評機構議價決定。
目前,我部已實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改革。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 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 58 號) 及〈關于環境保護部委托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和驗收監測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 ( 環辦環評(2016) 16 號)的要求,自2016 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改由環境保護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行政許可改革進展和各省(區、市)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要求, 取消與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有關的環境監測服務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關于清潔生產審核監測與評估
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的類型包括自愿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并鼓勵企業自主開展審核,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監測費用由企業與第三方機構議價決定,屬市場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必要時可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 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四、關于排污許可審批及其他監測與評估
在排污許可審批、換證、交易等環節涉及的監測、評估工作,屬于政府部門履行監督職能的,應將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屬于企業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的(含委托其他單位開展的) ,相關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專項資金項目方案評估等技術服務事項,不得向申報單位收取費用。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收費項目,應嚴格按規定的方式和標準核定執收,不得通過分解項目等方式超標準收費。不得收取贊助費,不得舉辦強制性的培訓收費。
各級環保部門要對涉及上述各項監測與評估收費事項進行認真梳理、清查,清理違規收費項目,規范收費行為,認真落實國務院促進民間投資的相關政策,尊重和維護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激發民問投資潛力和創新活力,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