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或年底審議,將“狠抓”核安全監管和追責兩方面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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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原子能機構在2010年對中國核輻射安全監管評估中,提出了79項建議。近日,該機構對中國進行“回頭看”,跟蹤評估結果顯示,中國已落實了其中的71項建議,還有8項尚在“路上”,其中包括《核安全法》的制定實施。在昨日召開的國際原子能機構對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評估新聞發布會上,環保部核安全總工程師劉華表示,《核安全法》已經列入了本屆人大的立法計劃,今年年底或會進入人大審議。
營運企業將負安全首責
劉華在會上表示,目前我國正在擬定《核安全法》,該部法律年底或會提請人大審議。
根據劉華的介紹,《核安全法》將涉及核安全的監管、追責和信息公開等各個方面的問題。《核安全法》將如何對核安全進行監管?劉華透露,“要確保監管的獨立性,監管部門應獨立于核能發展,以保證監管部門能不受個人、資金等方面的影響并做出獨立的決策。”
此外,劉華還表示,在安全方面也必須要“狠抓”,將按照國際管理和國務院的要求,追究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這也意味著營運企業將承擔首要責任。除了監管和追責兩方面,公眾知情權的保障也被列入該法律范圍。“現在的草案在信息公開方面做了很多制度性的安排,很多環境方面的信息應該盡可能地向公眾公開。”劉華說。
近年來,中國核事業發展迅速,核項目在建設與運行中的安全問題備受關注。據了解,目前我國已出臺了一些法律法規對核安全進行規制,但仍缺乏完整的頂層法律設計。若《核安全法》年底審議并通過,核安全的監管將得到更好的保障。
8項建議未落實完畢
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跟蹤評估結果,我國尚有8項建議未落實完畢。劉華介紹,這8項建議主要涉及4個方面,包括《核安全法》的制定、長期的放射性廢物管理政策制定、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相關法規的制定,以及相關部門的協調作業等。對此,劉華表示,這次活動以后,將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一一予以落實。
2010年,國際原子能機構曾對我國開展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綜合評估,評估范圍涉及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立法、安全法規導則和標準體系、監管組織體系,核設施(包括核電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核技術利用的監管,核與輻射應急準備、國際合作以及監管部門內部管理等內容,并提出79項建議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