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我部深化行政審批職能改革的要求,農業部決定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2007年12月12日農業部令第7號)中涉及檢測機構人員資格要求、證書有效期以及監督抽查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農業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互動交流導航條征求意見欄目,點擊“農業部對《農業部關于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nongyezhijian@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監測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17日。
農業部
2016年8月17日
附件1.
農業部關于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我部深化行政審批職能改革的要求,農業部決定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2007年農業部令第7號)以下條款進行修訂。
一、第七條修改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活動相適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或同等學力,并經所在檢測機構考核合格。”
二、第八條修改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5人。其中,中級以上職稱或同等能力人員比例不低于40%。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并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證書期滿繼續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
四、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考核機關負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能力驗證和檢查。有以下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機關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五、第三十條修改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三年內不受理其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申請。”
本決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修訂前后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