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4日,第九屆中國國際食品安全與質量控制會議暨展覽(CIFSQ)在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隆重召開。來自國內外的專家、監管官員、食品企業負責人等800余人參會,共同探討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國家食品藥品管理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陳谞博士在大會上做了特邀報告,針對新食品安全法在風險治理、全程治理、社會治理及責任治理等制度的創新及變更要點方面進行了詳細的剖析。
國家食品藥品管理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 陳谞
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被稱之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將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建立覆蓋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從根本上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共154條,與2009年的104條相比增加了50條,其中有80條進行了修改。
風險治理
據陳谞介紹,新《食品安全法》在風險治理方面的創新首要是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制度。即明確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重點、方式和頻次;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本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和實施計劃。
其次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陳谞介紹道,“新《食品安全法》確定了風險監測行為規范,明確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另外規定,若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本級、上級衛生行政等部門,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此外,陳谞提到,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明確規定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例如,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等。
同時,也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確定了參與交流的組織者和參與者,組織者一般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參與者一般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
全程治理
陳谞說道,“新《食品安全法》在全程治理上的創新主要有六點,即加強食品安全生產地源頭把關、建立全程追溯制度、完善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上崗制度、確立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制度及明確網絡食品交易者義務。”
他還強調,加強食品安全生產地源頭把關主要體現在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使用;禁止將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農作物;食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測機構進行抽樣檢驗,不符合標準的要停止銷售,并及時上報監管部門;此外,食品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制度。
陳谞介紹,“國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都應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采用信息化手段,留存生產經營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同時,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也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生產經營過程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很重要,在食品生產過程中,陳谞提到,企業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生產環節控制、檢驗控制、運輸等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另外,貯存、運輸、裝卸、包裝的容器工具也應安全、無害;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及包裝裁料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網售食品需在第三方平臺實行實名登記和驗證制定,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并依法取得許可證件。
社會治理
陳谞談到,新《食品安全法》在社會治理方面的創新主要有建立了貢獻褒獎制度、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責任保險制度,此外還強化了部門之間重大事項協同、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并完善了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
另外,陳谞強調,食品安全信息平臺由國家統一建立,統一發布公開制度;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準確、及時,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后,應立刻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并及時公布結果。
責任治理
在責任治理上的創新,陳谞作了如下闡述:“新《食品安全法》規定,堅持刑事責任優先原則。即對非法添加化學物質、經營病死畜禽、生產經營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限量的食品等違法行為,先按照是否構成犯罪進行判斷。構成犯罪,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予以行政處罰;對于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相關法律處罰以外,給予額外處罰。”
他還補充道:“對于發生多次違法行為的,要加大處罰力度。食品生產經營者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新《食品安全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營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同時,還提高了財產罰數額,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幣金額不足一萬元,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的罰款,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幣金額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最后,陳谞強調,新《食品安全法》還強化了從業禁止處罰和聲譽罰力度,并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在處罰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負責人。
撰稿:張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