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綏化市李海峰發(fā)現(xiàn),今麥郎方便面的醋包中含有玻璃,且第三方機構檢測顯示汞含量超標4.6倍,為此向其索賠450萬元。今麥郎不接受索要金額,稱“不認可檢測結果,給予7箱方便面算是提出意見的獎勵”,后向警方報案。李海峰于7月29日晚以敲詐勒索罪被刑拘。(7月31日澎湃新聞網)
向商家索賠,竟然索出了“敲詐勒索”,足以令人心驚。7月28日,《人民法院報》發(fā)表題為《“天價索賠”不等于敲詐勒索》的文章稱,基于合法權益被侵犯的“天價索賠”,不等于敲詐勒索;“過度維權”行為也有民事法律規(guī)制,無需刑法伺候。對于弱勢群體消費者的“天價索賠”,商家完全可以拒絕,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還可以建議消費者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進行,并不受消費者控制,“天價索賠”本身并不等于敲詐勒索。我對此觀點表示贊同,不再贅述。而此案的一些細節(jié),也頗多值得反思之處,特別是關于產品檢測難的問題。
過期食品就不能投訴嗎?李海峰稱,在發(fā)現(xiàn)今麥郎方便面醋包有異物后曾撥打過12315舉報投訴熱線,對方以過期食品不接受投訴為由拒絕了李海峰的維權申請。這當然有其合理性,既然設置保質期,就是為了給出一個保證質量的時限。食品過期后,各項指標都無法得到保障。不過,也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比如此案中,李海峰稱發(fā)現(xiàn)方便面醋包里明顯有大塊類似“玻璃塊”的物質。那么,“玻璃塊”到底是什么?如系調料物質過期板結,則并非廠家的過錯;但如果是玻璃等異物,廠家則需要為食品中混入異物負責。這份責任并不能因食品過期就能免除。
消費者為何檢測無門?因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消費者個人無法到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送檢,2015年1月19日,李海峰在網上找到兩家第三方檢測機構共花費4500元對方便面醋包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醋包內汞含量超標4.6倍。無法檢測,就無法維權。檢測難,直接導致了維權難。消費者花費不菲請第三方檢測,商家最終卻并不認可。消費者還能怎么辦?相關規(guī)定豈非成了消費者維權的“制度性障礙”?
新消法實施以后,規(guī)定更細了、標準更嚴了,但消費者維權難等老問題依然可能存在。消費者買到了疑似問題商品,怎么檢測?找誰檢測?這竟然也成了一個難題。如果維權渠道不通暢、維權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過高,無疑會影響到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甚至有人只好無奈地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解決維權難,檢測難這塊短板應及時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