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7月的最后一天。從明天起,我國檢驗檢測機構將統一資質認定,與此同時,新版《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也將正式實施,拆除認證機構的準入“門檻”。這兩項事關檢驗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的新規正式實施,意味著機構管理將迎來重大改變。
檢驗檢測機構統一資質認定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實施
當前,我國檢驗檢測機構正處于整合改革的關鍵時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出臺,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部署的。該《辦法》于今年4月27日質檢總局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正式對外發布。
資質認定的三項改革任務:第一是"避免重復"、第二是要"科學設置"、第三就是"規范市場"。相關領導曾在一次行業會議時表示。
在統一資質認定之前,檢驗檢測機構需要通過CNAS、CMA等多個資質認定,而實驗室還面臨各種各樣的評價。《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之后,機構資質認定將實行一次受理、一次評審、一次許可決定,進一步完善統一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市場準入制度。
據行業相關人士解讀,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治原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中明確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請資質認定,其中就包括了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其他組織,目的是消除部門、行業和地域壟斷,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營造各類主體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逐步提高市場化程度。
在外資機構設立方面,放寬外資檢驗檢測機構設立限制。取消了在華設立外資檢驗檢測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檢驗檢測從業經歷的規定,體現國民待遇,鼓勵公平競爭。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還將原有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由3年延長為6年,科學合理地減少因許可有效期短而帶來評審頻次,引導檢驗檢測機構強化自律約束,進而減輕機構負擔。
可以說,此次資質認定改革有三個特點:一是普世性,整個檢驗檢測行業一個準入門檻;二是科學性,就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評價、技術能力、質量保障能力等方面用科學的方式去表現、去體現,把行政理念科學化;三是強制性,這是剛性要求,將不符合準入要求的請出去。
從16日召開的第三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會議上了解到,截至2014年底,我國共有各類檢驗檢測機構28340家,從業人員86萬余人,共向社會出具檢驗檢測報告3.11億份,實現營業收入1584.38億元。當前,我國的檢驗檢測機構不斷拓展業務范圍,涉及食品、農機、電子等與社會經濟和生活相關的諸多領域。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資質認定制度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認證機構準入“拆除”門檻
新版《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實施
與檢驗檢測機構管理相類似,作為認證機構管理的重要法規,《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在今年也做了修改。
4月27日,質檢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從發布的文件看,修改內容多達22條。此外,條文順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據質檢總局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李靜的介紹,此次《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修改,在四個方面做出重大調整。
一是取消了部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調整管理方式。包括: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分公司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取消認證機構分包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行政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境外認證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的備案,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二是《辦法》放寬了認證機構審批條件。包括:結合商事制度改革,認證機構設立審批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資格后,均可申請設立認證機構;取消了專職認證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格和能力的規定;取消了外方投資者在華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認證機構的中國合營、合作者應當為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具有3年以上認證從業經歷的認證機構或者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規定;取消認證新領域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取消了出資人提供相關資信證明的規定;認證機構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時,取消認證機構從業1年以上,并且1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限制。
三是《辦法》延長了許可期限,簡化了許可程序,縮短了許可時間。包括:將原有《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由4年延長為6年;將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作出批準決定的期限由90日縮短為45日;認證機構需要延續批準的,由《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修改為有效期屆滿30日前,將延續批準復查修改為書面復查;將許可中的專家評審環節由必經環節修改為可選擇環節。
四是加強認證機構從業規范,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取消的行政審批和備案,按照“放”、“管”、“治”相結合原則,相應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一是行政審批事項取消的,實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備案。未備案的,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二是備案事項取消的,實施信息報送。未報送信息的,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三是增加認證機構年度報告以及社會責任報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強認證機構自律意識,接受社會監督。
事實上,在此次修改《辦法》之前,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針對認證機構準入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已實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