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當前,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不停敲響環保警鐘,迫使國家層面再三加碼政策力度。記者此前獲悉,上述環境保護稅法與能源法、電力法一并被國務院法制辦列入今年的優先立法項目計劃,在一檔立法計劃之前。
種種跡象顯示,這部已醞釀了近十年之久的環保稅法終于進入倒計時。而在參加了多場《征求意見稿》討論的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徐晉濤看來,這本是“十二五”期間就應該完成的事,“現在該有個結果了,我覺得這一兩年就應該出臺。”
前提應是不增加企業負擔
徐晉濤在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這個方案之所以復雜,就因為其是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部分,涉及不少相關部門,相互之間都需要協調,所以難度不小。
“稅有對經濟行為的矯正,也有對財稅收入總量以及對企業負擔的考慮。環境保護稅要納入整個財稅體制中統一考慮。目前整體稅制改革是否到了更加明確到位的階段還不好判定。但在經濟形勢困難的情況下,要開征一種新稅,需要更加科學合理。”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工商管理學院教授劉毅軍對記者說。
過去20年,我國一直在清理不合理的規費,工作成效顯著。“清費立稅”更是本輪資源稅改革明確提出的重要內容。
“增設環境稅代表著政府稅收體系的完善,前提是不增加企業負擔,所以要配合財稅體制改革方案結構性減稅,該合并的稅就要合并,合并之后下降的稅負可以用環境稅代替,從全社會角度看總體稅負不應該增加。”徐晉濤說。
注重提升地方政府積極性
此前有報道指出,2014年初,有超九成省份的政府工作報告涉及空氣污染治理,至少15個省份簽訂了治理霧霾,力保藍天的“軍令狀”,但一年之后總體情況仍不盡如人意。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在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監測的161個城市中,未達標的城市占90.1%,一些省市的具體目標也相繼落空。除個別省市對目標未完成的情況作了解釋說明外,絕大多數地區沉默失語。
徐晉濤說:“現在中國的環保做不好,最薄弱環節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沒有積極性。‘軍令狀’沒有用,但如果治理環境意味著一種財政收入,相信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就會大大提高。”
在不少人看來,過去的環保政策工具是行政命令式的,甚至是粗暴的,社會成本太高,所以成效也不會顯著。而“收稅能達到同樣目的,且社會成本最低”。此次《征求意見稿》無疑是要更加注重提升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方面的積極性。
根據《征求意見稿》,“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規定及實際情況制定環境保護稅具體管理辦法” 。
“這體現出我國要邁上依法以稅保護環境的道路,國家劃底線,地方可加價(也可增加應稅污染物種類數),稅收要留地方或大部分留地方。”劉毅軍說。
徐晉濤進一步指出,“我認為在中國總量控制和排放權交易行不通,但環境稅能行得通。為什么?如果把環境稅設立為地稅,未來財稅體制改革方案出臺又結合了結構性減稅,地方政府就有積極性促進節能減排。而如果地方政府認真收了環境稅,企業的排放肯定很快就能降下來。”
考驗監測能力
根據《征求意見稿》,所涉及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筑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以及其他污染物。其中具體涉及120余項應稅污染物。
在業內專家看來,中國現有的排放標準其實并不低,“按照環保部門的說法,如果遵守現有標準,環境就會改善。問題是幾乎所有的企業都有超標排放現象。”
“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始于上世紀80年代初,關于污染源監測的監測范圍濃度總量,以及流域承受能力等,相關技術體系已經非常成熟。環保部門都有一個計算排污收費的清單或標準,將來環境稅應該是在排污收費的基礎上把部門規費變成稅收。所以,基礎是存在的。”徐晉濤說。
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調研室原主任徐曉東指出,監測能力應是征稅的前提。征收環境稅,環保部門需要時刻掌握全社會環境變化情況,這就需要相應能力建設。“這與征收房地產稅類似,先要把不動產登記制度建立起來。環境稅也要考慮一下先后順序的問題。”
有環境部門研究人士根據自身實踐指出,目前的情況是環保部門監測能力不健全,自測的污染源有限,比如二噁英、NOx,甚至一些更常規的執法項,也不是各級環保部門都有能力監測的,更多要依靠第三方監測。但目前第三方監測市場也是魚龍混雜,數據造假的現象屢見不鮮。
采訪中,多位專家一致認為,污染源監測未來更應強化第三方力量,而環保部門的主責則應向監督第三方的服務質量轉移,加強監管、體現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