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職能是《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三定”方案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工商部門有效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商品質量抽檢技術要求高、工作涉及面廣、程序要求嚴,基層執法人員必須加強學習研究,嚴格依法抽檢,切實提高抽檢工作效力和增強抽檢工作效果。
現階段,在商品質量抽檢過程中,基層執法人員應注意3個方面的問題。
一、對承檢機構資質能力進行審驗
檢驗檢測機構是否符合相應的檢驗檢測資質條件、是否具備相應的檢驗檢測能力,是判定其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效力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定標準。在實際工作中,執法人員聯系落實承檢機構時,容易忽視索取并審驗其書面的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證書和法定檢驗檢測范圍。
在選擇承檢機構時,要注意3個環節。一是機構遴選。針對抽檢工作安排,應結合抽檢品種和檢驗檢測標準依據等要求,收集相應的檢驗檢測機構信息,并結合抽檢實際遴選幾家符合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作為承檢機構的候選對象。二是資質確認。候選承檢機構對象確認后,應要求候選對象提供能證明其具備相應檢驗檢測能力和條件的書面材料,如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情況介紹、法人營業執照、合法有效的檢驗資質認證認可證書、法定檢驗檢測商品范圍和指標范圍、檢驗費用收費標準、承檢機構服務標準等,對其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驗,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資質認可。三是機構確定。一般來講,只要符合法定檢驗檢測資質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均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且檢驗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的隸屬關系,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在選擇確認具體的承檢機構時,可以優先考慮溝通比較方便、合作比較順暢、服務比較到位、條件相對較好、費用相對合理的檢驗機構。承檢機構確定后必須正式訂立抽檢工作委托協議書,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
二、有針對性地制定抽檢計劃方案
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以下簡稱《抽檢辦法》)的規定,工商部門實施抽檢要制定抽檢工作計劃、制定實施方案。但在實際工作中,基層工商機關往往重視年度抽檢工作計劃的制定,不注重制定臨時抽檢工作計劃和抽檢實施方案,抽檢重點不準確,重點品種不突出,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
抽檢工作計劃制定得是否科學合理,方案制定得是否完整清晰,直接影響抽檢實效。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改進抽檢計劃方案的制定方式和模式。一是明確制定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將抽檢商品品種劃定為消費者、有關組織、大眾傳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執法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影響國計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級部門要求抽檢的商品。二是加強商品質量狀況的調查分析,通過深入市場了解轄區商品經營情況、分析比較以往抽檢結果狀況、分析比較舉報投訴的熱點焦點、輿論曝光的商品質量問題、本轄區商品經營的行業特色特點、重點經營者的倉儲場所、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商品等進行調查研究,加強市場研判和定期綜合分析,梳理出年度和臨時抽檢工作重點品種、重點區域或地點、重點行業,增強抽檢針對性。三是加強與承檢機構的聯系,定期溝通市場監管和相關調研信息,提高抽檢計劃的科學性和針對性。
三、嚴格執行抽檢程序中的規范性要求
在商品抽檢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忽視抽檢程序方面的規范性要求,如不制作抽檢通知書、樣品封樣不符合要求等;忽視抽檢后續處理的剛性要求,如對不合格商品或缺陷商品的檢驗報告送達不及時,沒有在轄區同步部署統一規格型號缺陷商品的清查,沒有按照追根溯源的要求及時進行通報等。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4個方面進行規范。
1.規范抽檢行為
在抽檢過程中,執法人員必須增強責任意識,認真仔細做好抽檢現場的檢查、清點、記錄、有關單據復制提取等必要的前期工作,為后續順利有效處理提供保障。處理不合格商品和缺陷商品,必須按照《抽檢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迅速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違法信息或線索要按照規定及時制作相關文書通報相關執法部門,降低履職風險,擴大抽檢效用。要強化抽檢實施科室與辦案機構的溝通銜接,建立無縫銜接監管機制,確保監管鏈條不斷裂,監管效果不打折。
2.統一處罰標準
對抽檢案件,實施抽檢的工商機關應當根據每次抽檢商品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處罰標準,以指導辦案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解決不同辦案機構處罰標準不一的問題。
3.重視證據效力
針對抽檢結果后續處理中容易出現的抽檢基數不一致等問題,要在積極收集有效證據的基礎上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然后針對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認定。因執法人員工作失誤,導致抽檢前后抽檢基數認定不一致的,執法人員采取事后補救措施后仍然難以確認的,一般應以經營者提供的數量為依據。抽檢后經營者以已經退貨為理由拒不配合調查或規避處罰的,應當進行細致核查。如果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經營者已退貨,可以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或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為理由,在處罰幅度上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免除其經營不合格商品的行政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經營者已退貨或者經營者偽造退貨證明,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經營者以自用名義否認銷售而拒不配合調查或規避處罰的,要快速查證其是否確已自用,如確有充分證據證明自用,自用部分數量不宜進行認定處罰。采集證據時可以從日常生活常識角度辨別是否有自用必要、從數量上看是否有大批量自用需要、使用現場查勘用在何處、自用部分是否確屬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商品、使用時間上是否存在合理性和可能性,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評判分析。如果查清經營者沒有自用情形或者經營者偽造自用證明,要依法從重處罰。
4.加強跟蹤抽檢
如果出現同一商標商品存在的質量問題比較嚴重,經營者整改不及時,商品質量問題嚴重影響人身財產安全,消費者或有關組織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等情形,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跟蹤抽檢,確保監管到位。
□湖北省荊州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