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保部負責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國務院關于研究處理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反饋報告》時表示,下一步將“預警約談PM2.5、PM10濃度不降反升地區人民政府”。
由環保部對環境保護不力的地方政府進行“預警約談”,這種監督工作機制,理應提倡。但問題是,反映一個地區大氣質量的PM2.5、PM10濃度,是一個動態的檢測數字,如果一個地區的空氣質量沒有得到根本改觀,那么這組數字也就難免存在時升時降的反彈問題,如此再多的“預警約談”,可以說對于大氣污染防治還是治標不治本。
隨著新環保法的實施,依法治污不再僅僅停留在經濟處罰層面,還將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彰顯了我國依法治污的信心和決心。然而,新環保法在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公益訴訟的案例并沒有大量涌現;對訴訟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執法現象較為普遍。新環保法之所以在實施中陷入尷尬境地,一個重要原因是傳統GDP考核存在缺陷,沒有把衡量自然資源消耗和生態環境破壞的因素充分考慮進去。比如,在資源開發中,某些地方狠抓的只是看得見的財富,有時往往忽視了看不見的生態破壞。因此,某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現狀一直難以改善。
如果說過去GDP考核忽視了“環保有價”的理念,那么推行新環保法,就該盡快彌補上傳統GDP考核未能衡量自然資源消耗和生態環境破壞的缺陷。在具體操作中,應該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使之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導向和約束。
因此,大氣污染防治在落實“預警約談”行政問責的同時,還應該將環保列入考核的綠色GDP,全面客觀反映經濟活動的“環境代價”。推行綠色GDP,其目的就是彌補傳統GDP未能衡量自然資源消耗和生態環境破壞的缺陷,是基于對現行考核體系的有益補充,而非否定。只有這樣,才會讓這部好的法律成為“利器”,讓各種污染行為少些,再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