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黃薇介紹,新法修改力度非常大,從原來104條增加50條變成154條,對八大方面的制度構建進行了修改,并明確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
針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宣傳中存在的問題,新法明確要求: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在消費者關注的嬰幼兒配方食品方面,新法強調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全程質量控制,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特別強調: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對于廣受關注的轉基因食品,新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示。同時規定,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設備、原料等,最高可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新法將網購食品納入監管范圍,規定了經營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此外,新法還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一是增設了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規定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以后,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二是完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現行《食品安全法》實行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的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三是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在現行《食品安全法》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規定了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新法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四是強化了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新法增加了條款,要求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