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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質量發展綱要行動計劃》:創新治理體系 完善質量法制

2015-04-23 作者: 瀏覽數:990

  《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5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對2015年貫徹落實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的工作重點作出明確部署。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產品質量與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教授表示,質量治理體系創新、完善質量法制是2015年行動計劃的兩大亮點。

  自2012年起,國務院每年都制定《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年度行動計劃》,明確各政府部門職責任務,使《質量發展綱要》所確立的我國質量發展大政方針得到具體落實。今年的《行動計劃》確定了四方面18條共102項具體任務,既體現出政府推進質量發展思路的一貫性,也注重解決近期我國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

  李俊說,今年的《行動計劃》按照推進“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要求,以中國質量(北京)大會精神為主線,立足長遠,在創新我國質量治理體系、完善質量法制方面,作出了較為系統的規劃、明確的部署,提出了具體任務和要求。

  去年,李克強總理在中國質量(北京)大會上對質量工作提出了“放、管、治”新思路。

  所謂“放”,即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和生產許可,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還權于企業,讓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質量主體、責任主體。其核心是要在質量發展中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重要性乃至決定性作用。這一思想符合質量發展規律,同時也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今年,《行動計劃》明確提出“進一步減少和下放質量安全準入類行政審批事項,研究建立質量安全監管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是一次非常大的突破,體現了通過“放”來激發市場活力,并通過市場的激勵約束機制來促使企業提升質量水平,展現出一種新思路、新方向。

  當然,“放”并不意味著政府就放手不管了。李俊表示,按照李克強總理的說法就是要放管結合,既要“放活”,又要“善管”,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在“善管”方面,《行動計劃》作出了較多制度安排。如“以大中型醫療機構為基礎,建立產品傷害監測體系”“加強農產品、食品藥品、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構建農產品和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網絡”“加快構建電子商務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和查處機制”“開展高鐵重點領域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活動”“開展消費品、汽車產品等重點專項打假活動”“深入推進重點領域消費維權工作”等,都顯示了質量安全監管重心向重要產品和重點領域傾斜、監管方式不斷創新的特點。

  在“治”方面,《行動計劃》率先將質量提升的“社會共治”列為四大工作主題之一,強調在政府之外,充分調動行業組織、新聞媒體、市場中介組織、消費者等各方力量,廣泛參與質量治理,共同推動質量提升,有效保障質量安全。這一全新思路,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指導意義。李俊說,在現代社會,無論是質量提升還是質量安全,政府均無法唱“獨角戲”,必須依賴市場和社會各方力量。但長期以來,對于質量領域的社會共治,我們既未形成完整思路,也欠缺得力舉措。因此,《行動計劃》所明確的“加快構建質量社會共治機制”“加強地方政府質量工作考核”“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等要求,讓我們充滿期待。

  在李俊看來,《行動計劃》的另一個亮點是體現了對完善質量法制的高度重視,并明確提出了具體思路。

  《行動計劃》多處表述涉及質量法制建設,比如,“建立質量安全監管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其實質就是落實政府權力法定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在質量安全監管領域的具體化。“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推動企業嚴格落實質量首負責任制、產品‘三包’、缺陷產品強制召回等質量安全責任”“建立消費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等,則表達了對質量法治創新和有效實施的重視。特別是第十八條提出的“開展質量促進法、消費品安全法以及學生營養和食品立法研究”“推進地方積極開展質量促進立法工作”,更是明確了完善我國質量法治的基本方向。這些舉措,既充分彰顯了中央政府在建設有限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方面的努力,也表達了力求通過完善法制,有效推動和保障我國質量發展的決心。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質量法治已具有一定基礎,以《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標準化法》等為代表的質量法律,在實踐中發揮了促進和保障質量發展的重要作用。但不能否認的是,或者由于立法時間較早而存在認識的局限,或者由于對質量發展的規律認識不足,我國質量法治在體系上仍存在明顯不足。

  目前,根據我國現有的幾部質量法律內容,可以形成這樣的判斷:質量責任法已基本成型;質量監管法未突出消費品安全監管,缺少《消費品安全法》;《質量促進法》尚付之闕如。因此,《行動計劃》明確提出開展《質量促進法》《消費品安全法》等立法研究,抓住了完善我國質量法治體系的核心。

  李俊說,制定《消費品安全法》,核心是確定好其立法定位。從質量法治體系角度看,應將該法定位于特殊產品的監管法。這既符合國際慣例,也有利于與現有幾部法律的協調配合。同時,應體現預防為先、風險管理、社會共治理念,既充分借鑒吸收發達國家消費品安全立法經驗,又及時總結我國質量管理、消費品監管的成功做法,進行全面的制度設計。對于《質量促進法》,則應立足于政府在質量發展中的角色定位,主要規定政府促進質量發展的基本制度,如政府質量工作機制、提供質量公共服務、推動企業質量技術能力提升、推動質量管理方法推廣運用、加強質量教育與質量宣傳等,并明確質量發展的激勵措施,如專項資金安排、稅收、融資信貸、政府采購、質量獎勵,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在質量共治原則下,《質量促進法》也可以補充規定行業組織、新聞媒體、市場中介機構以及消費者在質量促進中相關權利義務的引導性規范。從本質上講,《質量促進法》是國家基于整體經濟發展和公共利益保障之需要,對質量發展進行干預而出現的。因此,質量促進的核心主體必然是政府。

  李俊說,總體上看,《行動計劃》全面部署了今年質量發展的重要工作,在質量治理體系現代化和完善質量法治方面體現出明顯的創新性。它的有效實施,必將對我國質量發展產生重要而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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