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關注十面“霾”伏時,卻似乎暫時遺忘了九州之上的水污染之痛。
全國十大水系水質一半污染;國控重點湖泊水質四成污染;31個大型淡水湖泊水質17個污染;9個重要海灣中,遼東灣、渤海灣和膠州灣水質差,長江口、杭州灣、閩江口和珠江口水質極差……這一系列震撼人心的事實,切實發生在現實中。
備受關注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于4月16日正式發布。經過多輪修改的“水十條” 將在污水處理、工業廢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進行強力監管并啟動嚴格問責制,治污將進入鐵腕時期。
“水十條”實行后,哪些產業將會有治理水污染的“大動作”?
“十小”企業:不能任性排污
在人們的印象里,一些小型企業常會非法排污。
“水十條”明確指出,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黑工廠”偷偷的排污做法已行不通,趕緊檢查一下排污設備是否到達環保標準,抓緊時間更新換代才是正途。
十大重點行業:必須升級到治污系統2.0
在小企業非法偷排之外,一些重點行業企業也未能幸免。在小編的家鄉,每到冬天,總能遠遠地聞到制藥廠污水散發出的怪味。而類似于此的現象,在不少行業內都存在著。
現在,“水十條”要求,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
同時,地下水污染也受到重視。“水十條”規定,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
隨著“水十條”的推進實施,產業升級、減少污染的趨勢勢不可擋。企業與其挖空心思琢磨如何鉆政策的漏洞,還不如沉下心來,“回頭是岸”。
工業集聚區:須擁抱“治污潮”
說道排污系統升級換代,這可不單單是一家企業的事。實際上,有不少工業聚集區治污設施落后,治污規劃趕不上周圍居民的要求,以致抱怨叢生。
“水十條”要求,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
“水十條”并不只是說說而已,對升級、新建污染治理設施的期限也做出了明確規定。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
污染系統升級,環境得到改善,也許未來,各種開發區也能成為居民安家置業的選擇地之一。
城鎮:污水也不能忽視
“水十條”明文要求,整治城市黑臭水體。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于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同時,“水十條”還要求,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污水處理廠基本“不設防”,甚至成為新的污染源,公共環境和市民的健康權益又將何處安放?
農村:污水治理刻不容緩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集約化程度不斷提高,農民物質生活水平有了一定改善。但農業面源污染問題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早已不見細雨魚兒出,微風燕子斜的情景,“垃圾靠風刮,污水靠蒸發”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頻頻曝出的水污染、土壤污染、癌癥村等新聞觸目驚心,農村環境污染亟待治理、刻不容緩。
“水十條”要求,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
種種措施,直指農村地區水污染弊病。
如此全面治污的政策,是否能夠落地發芽?
在以往,類似于“水十條”的治水方略并不是沒有,但涉水部門眾多且職能交叉,權責界限模糊,導致政出多門,治污效率低下。而如今,“水十條”明確列出了牽頭負責及參與的主要部門,涉及環保部、水利部、工信部等中央部委以及負責具體落實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等。 “權責到人”避免“九龍治水”以保證政策順利通暢得以執行。同時,“水十條”還要求完善法規標準、完善標準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而且,“水十條”還進行了制度創新: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 治污僅是“水十條”所涉及范圍的一個方面,“水十條”的內容還有許多。新規凸顯出國家對水污染防治的堅定決心:“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