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總局令第69號《計量比對管理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計量比對管理辦法
(2023年3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確保量值統一、準確可靠,加強計量比對監督管理,根據計量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計量比對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計量比對,是指在規定條件下,對相同準確度等級或者指定測量不確定度范圍內的同種計量基準、計量標準以及標準物質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進行比較的過程。
前款規定的計量比對包括:
(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基準證書或者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或者標準物質定級證書的計量基準或者計量標準或者標準物質量值的比對(以下簡稱國家計量比對);
(二)經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計量標準量值的比對(以下簡稱地方計量比對)。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計量比對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計量比對。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計量比對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證量值傳遞溯源體系有效性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經濟、合理的原則,實施計量比對。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及主導實驗室,經專家研究論證后,確定國家計量比對及主導實驗室。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需要可直接確定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并指定主導實驗室。
第七條 已取得國家計量比對所涉及的計量基準證書、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或者標準物質定級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計量比對。能夠提供正當理由且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或者標準物質等符合計量比對要求,并能夠在國家計量比對期間保證量值準確;
(三)能夠提供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的準確、穩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者樣品;
(四)具有與實施國家計量比對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第九條 主導實驗室可以根據需要成立技術專家組。技術專家組參與審查國家計量比對資料,對有爭議的技術問題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條 主導實驗室應當在國家計量比對開始前進行前期實驗,包括測定傳遞標準或者樣品的穩定性、均勻性、重復性、運輸特性和參考值等。
第十一條 主導實驗室應當根據前期實驗情況起草國家計量比對實施方案,征求各參比實驗室的意見后確定,并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計量比對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計量比對針對的量、目的、方法、傳遞標準或者樣品、路線及時間安排、技術要求等。必要時,也可以規定比對實驗的具體方法和不確定度評定方法或者限定比對結果的不確定度范圍。
第十二條 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應當按照有關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根據國家計量比對實施方案開展國家計量比對。
第十三條 國家計量比對完成后,各參比實驗室應當在國家計量比對實施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將國家計量比對結果提交主導實驗室,并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國家計量比對結果材料應當包括:
(一)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復印件,數據有刪改的,應當保留刪改痕跡;
(二)國家計量比對實驗結果不確定度分析報告;
(三)計量基準證書復印件、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復印件以及計量授權證書復印件或者其他相關技術文件;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對于具備條件的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應當對相關實驗過程、數據結果等建立并實施追溯備查制度。
第十五條 主導實驗室應當根據參比實驗室國家計量比對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和評價,起草國家計量比對總結報告,并征求各參比實驗室意見。
主導實驗室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修改完成的國家計量比對總結報告、國家計量比對結果以及國家計量比對的其他資料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六條 國家計量比對總結報告應當包括:
(一)國家計量比對概況及相關說明;
(二)傳遞標準或者樣品的技術狀況,包括穩定性、均勻性、重復性和運輸特性等相關要求;
(三)國家計量比對數據記錄及必要的圖表;
(四)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分析,至少包括參比實驗室的測量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國家計量比對參考值及其測量不確定度、參比實驗室的測量結果與參考值之差及測量不確定度;
(五)參比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及整改建議;
(六)國家計量比對分析及結論。
第十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國家計量比對結果。
第十八條 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復查考核、標準物質定級、計量授權以及實驗室認可的參考依據。
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偏離正常范圍的,應當限期改正,暫停國家計量比對所涉及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的量值傳遞工作和標準物質生產銷售。
第十九條 主導實驗室、參比實驗室和技術專家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在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未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不得發布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及結果。
對擅自泄露或者發布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及結果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有關情況通報主導實驗室、參比實驗室所在單位,取消申報國家計量比對資格,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主導實驗室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抄襲參比實驗室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弄虛作假;
(二)與參比實驗室串通,篡改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
參比實驗室不得弄虛作假,相互抄襲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存在以上行為的,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無效,取消申報國家計量比對資格,予以公開;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國家計量比對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在規定時間內未報送相關材料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計量監督管理需要,組織實施本地區計量比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參加國際計量比對,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1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7號公布的《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計量比對管理辦法》解讀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印發《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公告 2023年第69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落實《辦法》要求,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現行的《計量比對管理辦法》自2008年發布實施以來,進一步規范全國計量比對工作,有效促進計量標準量值的統一、準確和可靠。近年來,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和行業在計量比對工作中積累了一些有益經驗和做法,取得較好成效,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計量比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特別是計量比對活力不夠,項目有效供給不足,制度規范還需進一步完善等問題亟待解決。2020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加強計量比對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2020〕127號),對健全計量比對工作機制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明確要求。修訂《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對于保證測量結果等效一致,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計量監督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保障量值準確可靠的客觀需要。計量是構建一體化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撐。我國經濟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計量作為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的基礎,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計量比對是確保量值準確可靠的重要手段。只有測得準,才能造得準,除了產業領域外,水利、鐵路、氣象、海洋、能源等領域對測量儀器復現的量值準確可靠提出了更高要求。修訂《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對強化計量比對工作,切實提高計量比對供給質量和效益,對確保我國量值準確可靠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內在要求。新修訂的管理辦法,擬取消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備案制度,將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申報主體范圍全面放開,允許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作為計量比對提供機構,可面向社會自主開展計量比對活動,進一步釋放市場主體活力,激發社會創造力。通過參加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作為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復查考核、標準物質定級、計量授權以及實驗室認可的參考依據。可進一步簡化考核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由于計量比對是計量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方式,也是憑技術和數據說話的較為客觀公正的監管方式,修訂《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將計量比對作為對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標準物質的監督檢查手段,有利于擴大計量比對供給,強化計量比對結果使用,能夠有效提升計量監管效能。
二、與原有制度相比,《辦法》做了哪些修訂?
修訂后的《辦法》以保障量值準確可靠、滿足新時代計量改革發展要求為目標,著眼于當前計量比對存在的問題,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計量比對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注重推動形成計量比對機制化工作格局,注重增強計量比對活力,提高計量比對供給質量和效益,在健全計量比對管理模式和工作機制,加強計量比對結果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既是對前期探索形成的計量比對改革經驗的總結,也是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計量比對工作的指導意見》確定實施的改革措施的進一步固化。
一是強化計量比對應用,加強對計量比對的監管。計量比對既是量傳溯源方式之一,也是強化計量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能通過評價參加比對的實驗室反饋傳遞標準(樣品)的測試結果,判定參加比對實驗室所涉及本次比對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標準物質的運行狀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可作為憑技術和數據說話的、較為客觀公正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辦法》強化計量比對結果應用,明確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可作為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復查考核、標準物質定級、計量授權以及實驗室認可的參考依據。《辦法》強化了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理,除了通報批評外,情節嚴重的,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二是更大力度放開搞活,激發計量比對活力。《辦法》將國家計量比對可以由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或者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實施,調整為具有相應能力和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就可申報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同時,取消了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的備案制度。為提高計量比對供給質量和效益,充分發揮市場力量,《辦法》打破了原辦法中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加比對實驗室的資格限制,由依法設置或授權的技術機構擴展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三是增加了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的溯源性要求。為確保計量比對結果的科學性、有效性,《辦法》將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條件中的能夠提供穩定可靠的傳遞標準或樣品,調整為能夠提供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的準確、穩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者樣品,新增了對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或參考值的溯源性要求。
三、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哪些單位必須報名參加國家計量比對?
(一)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或者標準物質等符合計量比對要求,并能夠在國家計量比對期間保證量值準確;
(3)能夠提供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的準確、穩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者樣品;
(4)具有與實施國家計量比對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已取得國家計量比對所涉及的計量基準證書、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或者標準物質定級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計量比對,能夠提供正當理由且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書面同意的除外。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國家計量比對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四、國家計量比對組織實施過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行為?
(一)主導實驗室、參比實驗室和技術專家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在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未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不得發布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及結果。
對擅自泄露或者發布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及結果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有關情況通報主導實驗室、參比實驗室所在單位,取消申報國家計量比對資格,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二)主導實驗室不得有下列行為:
(1)抄襲參比實驗室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弄虛作假;
(2)與參比實驗室串通,篡改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3)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
參比實驗室不得弄虛作假,相互抄襲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存在以上行為的,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無效,取消申報國家計量比對資格,予以公開;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