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農業部2016年8月23日發布的第2438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2015年版)》”了解到,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農業部組織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2015年版)》(以下簡稱《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一部、二部、三部的編制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2015年版)》”詳細事宜如下。
一、《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是獸藥研制、生產(進口)、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應遵循的法定技術標準。
二、《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包括凡例、正文及附錄。自《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施行之日起,原歷版獸藥典、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及農業部公告等收載、發布的同品種獸藥質量標準同時廢止。
三、《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收載品種未收載的制劑規格(已廢止的除外),質量標準按照《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收載品種相關要求執行,規格項按照原批準證明文件執行。
四、下列標準繼續有效,但應執行《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相關通用要求。
(一)《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未收載品種且未公布廢止的獸藥國家標準;
(二)經批準公布的獸藥變更注冊標準且《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未收載的獸藥國家標準。
五、2016年11月15日起申報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企業和獸藥檢驗機構應按照《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要求進行樣品檢驗,并在獸藥檢驗報告上標注《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獸藥質量標準。此前申報的,獸藥檢驗報告標注的執行標準可為原獸藥質量標準,也可標注《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獸藥質量標準。
六、2016年11月15日(含)前生產的相應獸藥產品可按原獸藥標準進行檢驗,并在產品有效期內流通使用。
七、各級獸醫管理部門應積極做好《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宣傳貫徹和實施工作,及時收集和反饋相關問題和意見。中國獸藥典委員會應及時答復各地反映的有關問題,做好技術指導工作。
八、獸藥企業應認真執行《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不斷提高獸藥產品質量控制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獸藥產品通用名稱變更目錄
2.廢止標準目錄
3.廢止規格目錄
農業部
2016年8月23日
附件1
《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獸藥產品
通用名稱變更目錄
附件2
廢止標準目錄
附件3
廢止規格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