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準認可實驗室如發生下列變化,應在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CNAS秘書處:
a)獲準認可實驗室的名稱、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發生變化;
b)獲準認可實驗室的組織機構、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
c)認可范圍內的檢測/校準/鑒定依據的標準/方法、重要試驗設備、環境、檢測/校準/鑒定工作范圍及有關項目發生改變;
d)其他可能影響其認可范圍內業務活動和體系運行的變更。
實驗室從CNAS網站下載、填寫并提交《變更申請書》。如果發生《變更申請書》未包括內容的變更,實驗室可自行撰寫變更申請。實驗室要保證《變更申請書》所填寫信息真實、準確,并承擔由于信息提供虛假或不準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提交變更申請后,在CNAS秘書處確認變更前,實驗室不能就變更后的內容使用認可標識。獲準認可實驗室的其他信息(如聯系人、聯系方式等)發生變更,應及時更新。與擴項評審同時申請變更 ,只需填寫相應申請書 ,不必再單獨填寫《變更申請書》。
CNAS 秘書處在得到變更通知并核實情況后,CNAS視變更性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進行監督評審或復評審; b)維持、擴大、縮小、暫停或撤銷認可; c)對新申請的授權簽字人進行考核; d)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根據實驗室的意愿,CNAS安排的變更確認也可與定期監督評審或復評審合并進行。 實驗室在發生變更后,要確認是否持續滿足CNAS的認可要求。當實驗室的環境發生變化,如搬遷,實驗室除按上述規定通報CNAS秘書處外,還應立即停止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并制定相應的驗證計劃,保留相關記錄,待CNAS確認后,方可繼續(恢復)在相應領域內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一般情況下,環境變化需通過現場評審予以確認。 對實驗室提認可標準、授權簽字人的變更,CNAS秘書處針對實驗室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確認: a)獲認可超過 6年(含6年)的實驗室,實施備案管理,即接到變更申請后,直接獲得批準;如果實驗室提出變更申請時,CNAS秘書處已確定其監督、擴項或復評評審組的,則在完成現場評審等全部認可流程后予以批準。 b)獲認可不足 6 年的實驗室,則需要通過不定期監督評審,對申請的變更事項予以確認。 在認可有效期內,實驗室如要縮小認可范圍或不再保留認可資格,要向CNAS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并明確縮小認可的范圍。 當實驗室發生相關變更而未及時或如實通報CNAS秘書處,或對于需要CNAS確認,而CNAS尚未確認,就使用認可標識時,CNAS將視情況作出暫停或撤銷認可處理。 在認可有效期內,實驗室如不能持續符合認可要求, CNAS 將對實驗室采取暫停或撤銷認可的處理,具體要求可參見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條。被暫停認可后,實驗室如要恢復認可,需書面提交恢復認可申請。暫停期內實驗室如不能恢復認可(完成評審、批準環節),則將被撤銷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