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減少不合理罰款事項,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有關要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研究起草了《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gs@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20。信封上請注明“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9月18日。
附件: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按照國務院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有關工作部署,擬對以下行政法規作出修改或者廢止。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四、廢止《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1985年3月7日國務院批準 1985年3月15日國家標準局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