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NAS評審人員在評審期間(自報到之日起截至評審結束日)的交通(包括遠程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和食宿費用均由被評審方承擔(CNAS-RC04中 5.1 和CNAS-RL03 中 5.4 規定)。
2、 通常情況下,超出評審日期以及與評審無關的任何費用不應由被評審方承擔。評審結束時間為評審結束日中午的,評審人員應當日離開;結束時間為下午的,可第二天離開。如因交通不便等客觀原因確需延遲離開的,應及時與被評審方協 商解決。
3、 評審人員在評審期間交通及住宿標準建議參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最新有效的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標準的“其他人員”項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建議被評審方按照安全、衛生、舒適、高效和利于評審工作的原則安排評審人員的交通和食宿。評審人員應尊重被評審方的交通和食宿安排。特殊情況下,如被評審方提出,可適當提高或調低交通及食宿標準。
4、 評審人員不得主動要求超出標準的交通及食宿安排。
5、 評審人員應在評審期間將先行墊付的相關票據交由被評審方報銷,并在評審結束后按照被評審方要求及時寄送其他相關票據。發票應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正規發票。
6、 評審人員不得要求被評審方報銷與評審無關的票據。被評審方應拒絕報銷與評審無關的票據,并可向 CNAS 秘書處反饋違反本文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