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作為實驗室認可的依據,核心作為對技術能力的估量,而技術負責人在檢測實驗室的體系運作過程中起著關鍵作用。
CNAS-CL52:2014 應用說明中對技術負責人的職責進行了補充,明確了實驗室技術管理者可以有一名技術人員或不同領域的一名或多名技術人員組成管理層,其技術能力應覆蓋實驗室所從事的檢測或校準活動的全部技術領域。
由此可以看出實驗室可以設置一名技術負責人,但如果實驗室涉及到不同技術領域時一名技術負責人就顯得比較單薄。因此根據應用說明的補充要求,可以設置多名技術負責人以達到覆蓋實驗室所從事的檢測或校準活動的全部技術領域的目的。
實驗室技術負責人應該全面負責實驗室的技術活動運作,例如各類檢測或校準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技術類文件的審批、技術人員能力的監督和評價等。還應該提供確保實驗室運行質量所需資源例如技術資源,人力資源等。
技術負責人主要負責技術領域,同時也要協助質量負責人為確保實驗室運作質量所需的資源貢獻力量。如4.4 要求、合同或標書的評審要素中,合同評審的流程是質量管理要求,但是合同評審過程需要從技術的角度確定合同是否可行,是否能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等; 4.13記錄的控制要素,技術記錄的填寫,修改等都涉及到技術負責人的確認和審批。
因此,根據認可準則的要求一個合格的實驗室技術負責人要不僅要在技術領域做出一定貢獻,同時也要配合實驗室質量負責人在實驗室質量運作中起到相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