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局將對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專項檢查
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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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國家安監總局發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項執法檢查的通知”,定于2014年8月至12月在全國組織開展以“資質、人員、技術服務客觀真實性”為重點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項執法檢查,受檢機構包括:原由衛生部門認可、安全監管部門換證的機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新認可的機構;浙江省、福建省原由衛生部門認可、尚未換證的機構。
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項執法檢查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函〔2014〕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年”活動的有關工作要求,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及相關文件規定,定于2014年8月至12月在全國組織開展以“資質、人員、技術服務客觀真實性”為重點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項執法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目的
全面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檢查,糾正和治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引導機構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依法規范執業。
二、檢查范圍
所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均列入檢查范圍,包括:原由衛生部門認可、安全監管部門換證的機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新認可的機構;浙江省、福建省原由衛生部門認可、尚未換證的機構。
三、檢查內容
(一)資質管理規定執行情況。主要檢查各機構資質及資質證書使用、管理的情況,是否存在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技術服務活動,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違規進行委托檢測,設立分支機構或分支實驗室等行為;是否存在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變更或機構分立、合并而未辦理相應手續的情況。
(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職技術人員管理情況。主要檢查各機構專職技術人員從業情況,是否存在使用外單位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書申請資質或從事技術服務等問題;是否存在專職技術人員只簽字而不參與具體技術服務事項、使用本單位未經培訓合格人員從事技術服務等情況。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客觀真實性情況。主要檢查各機構技術服務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不到現場或不按要求開展職業衛生調查和工作日寫實、現場采樣及檢測,不按規范要求對檢測樣品進行運輸、接收、流轉、保存和實驗室分析,評價范圍、評價內容不完整,工程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分析、危害程度評價和健康影響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個體防護設施評價不準確,評價結論不準確,以及出具虛假或者失實技術報告等問題;是否按照規范要求保存技術服務檔案,確保技術服務結論及過程的客觀、真實性可以追溯。
(四)其他情況。對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范性文件,對機構的資質條件、內部管理、報告質量等方面的有關情況進行必要抽查。
四、檢查方式及時間安排
(一)機構自查。2014年8月至10月,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39號),深入開展全面徹底的自查工作。對查找出來的問題,要立即予以整改;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列出整改計劃,落實措施和責任,限期整改。各機構要于2014年10月15日前向其資質認可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其中應列出自查出的問題清單。甲級機構還要向注冊所在地和技術服務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二)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2014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結合本年度資質認可、延續及年度檢查情況,組織專家和地市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轄區內機構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主要通過查閱檔案資料、人員訪談以及到機構服務的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現場復核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機構數量不得少于轄區內機構總數的30%。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于2014年11月底前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報送檢查情況報告,報告應詳細列明檢查機構的名單、存在的問題、整改措施及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
(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重點抽查。2014年11月至1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對部分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開展專項檢查的情況及部分機構開展抽查,抽查的甲級機構和乙級機構數量均不少于10家。
五、工作要求
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定負責處室,落實工作責任。要制定實施工作方案,及時報送專項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罰。對處理的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要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探索實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業自律管理。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