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上海市環保條例》實施 構建環保最嚴追責制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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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新修訂的《上海市環保條例》正式實施。該《環保條例》將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從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擴大至所有環境保護領域,新增了可實施按日計罰和雙罰制的規定;同時規定,上海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等9大類行為之一、并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這一條例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條例。《環保條例》規定,涉及建設項目、大氣、水、固廢以及輻射領域的違法行為均可適用按日計罰追責,罰款上限大幅提高至一百萬元人民幣。其在提高違法成本,構建最嚴責任追究制度同時,還倡導建立長三角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機制,定期協商區域內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的重大事項。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此前透露,此次區域立法協作在全國地方人大立法實踐中尚屬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