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證監會創業板發審委審核深圳市安車檢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車檢測)首發獲通過。近日, 中關村 空氣污染防控聯盟理事會主席長顏梓清公開實名舉報該公司欺詐上市,主營產品存在違法違規經營問題,遺漏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訴訟,并且在招股書中有誤導性陳述。
主營產品未獲相關資質
安車檢測招股書稱,環檢系統是安車檢測主要產品,采用工況法等方法檢測機動車行駛尾氣污染物排放情況,該產品2014年收入8457.49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35.43%。從安車檢測披露“環檢系統”中的汽油車線檢測設備的介紹可以認定其是《汽油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對柴油車線檢測設備的介紹可以認定其是《柴油車加載減速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
顏梓清認為,作為向社會車輛岀具檢測仲裁數據報告的檢測設備制造企業,沒有披露取得與其主營產品名稱相一致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資質等相關內容,涉嫌非法制造計量器具產品,應屬于主營產品違法違章經營。
對于資質問題,安車檢測稱,環檢系統不在國家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內,不需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顏梓清表示,既然安車檢測的環檢系統用于檢測機動車行駛尾氣排放狀態,它就是屬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是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的“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的類別。而安車檢測簽定的銷售合同中產品名稱為“安車機動車工況法排放檢測系統”,也印證了“環檢系統”即是“簡易工況法排放檢測系統”,安車檢測有意回避主營產品為“簡易工況法排放檢測系統”等誤導評審組,規避法律法規,其主營產品“環檢系統”存在違法違規經營。
2015年9月12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曝光多地機動車尾氣檢測設備作假和數據造假后,山東環保廳的專項檢查報告基本認定安車檢測銷售的“環檢系統”檢測數據造假、存在沒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不符合國家頒發的相關法律法規中要求。
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未披露
除了主營產品涉嫌違規經營,安車檢測招股書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安車檢測在招股書中稱,目前不存在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事實上,北京金鎧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鎧星公司”)訴安車檢測“環檢系統”中關鍵技術控制軟件侵權案還在審理過程中。
安車檢測招股說明書稱,2014年6月18日,北京金鎧星科技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向大連市機動車污染管理處銷售的簡易工況法尾氣檢測系統侵犯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大連市機動車污染管理處及本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并連帶賠1040990.00元,目前一審法院已完成一審庭審并宣判,駁回原告北京金鎧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
事實上,金鎧星公司不服本案一審判決,于2015年4月26日,以本案被告大連市機動車污染管理處、安車檢測為被上訴人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大連中院”)提起上訴,大連中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上訴案件,并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重審的(2015)大民四終字第00035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中,二審法院明確陳述“金鎧星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安車檢測有侵權行為”。目前,該上訴案件已于2016年1月12日開庭審理,大連市機動車污染管理處向法院遞交了關于技術侵權全部由安車檢測承擔責任的說明材料。
“金鎧星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日期是2015年4月26日,安車檢測招股說明書的簽署日是2015年6月25日。安車檢測應當知道金鎧星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其招股說明書對此沒有任何披露。”顏梓清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金鎧星公司訴安車檢測,涉及簡易工況法尾氣檢測系統侵權,其結果不僅僅涉及經濟賠償問題,更涉及安車檢測不得使用所涉簡易工況法尾氣檢測系統對外提供檢測設備制造和銷售服務,對其經營產生極大影響,其招股說明書對此沒有任何披露,違反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安車檢測涉嫌欺詐上市
在央視《焦點訪談》曝光多地機動車尾氣檢測設備作假和數據造假后,2015年9月18日,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頒發《關于開展全省機動車環保檢測線專項整治的通知》,通知中明確:凡具有造假隱患的設備,且生產商或環檢機構不履行整改義務的,各市要在環保政務網站予以曝光,依法取消環檢資格,并不再對相應設備進行聯網驗收。要將此次曝光造假的安車、南華等公司生產的檢測設備作為重點,實行逐臺檢查。“而安車檢測在山東省的產品銷售占到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對此,安車檢測也沒有進行補充信息披露,屬于重大遺漏。”顏梓清表示。
證監會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指出,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發行。該辦法還規定,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安車檢測的環檢系統是否需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招股書中為何未披露大連中院的判決結果?安車檢測的招股書中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于這些問題,記者聯系采訪安車檢測董事長賀憲寧,截至記者發稿前,未獲得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