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污染,全面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和《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第五階段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五標準)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據油品升級進程,分區域實施機動車國五標準。
(一)東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客車、重型柴油車(僅公交、環衛、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二)全國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重型柴油車(客車和公交、環衛、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三)全國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四)全國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柴油車,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二、汽車生產、進口企業作為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確保實際生產、銷售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要求。
三、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機動車環保達標監督檢查,對新生產、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車輛的,嚴格依法處罰;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車用燃油管理,推動油品升級,確保燃油質量。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