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項重大舉措。如何在依法改革中實現簡政放權,在放管結合中實現職能轉變是一項大課題。
新《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新法”)于今年4月24日修訂完成,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實行。相比舊《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舊法”)有巨大改動,一是明確了進口食品的法律責任。明確了檢驗檢疫承擔監管職能,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第91、94條)。此外還明確了檢驗檢疫評估國外官方體系的職能(第101條)。二是進出口檢驗要求的轉變。舊法中“檢驗合格才能通關”的法條徹底重寫,改為進口食品“依法檢驗合格”,出口食品“監督管理”(第92條第2款,第99條)。三是強化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細化了檢驗檢疫對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的范圍(第100條),加強了信息溝通的機制(第93條第2款,第95條)。
本文以新法對監督管理職能的明確,及對進口食品檢驗要求的轉變為切入點,對檢驗檢疫機構如何在進口食品檢驗工作中轉變職能,做一個合格的“裁判員”進行思考和探討。
監督管理,就是做“裁判員”
新法新增法條明確規定,對進出口食品安全,檢驗檢疫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能,這為檢驗檢疫職能轉變指明了方向。
監督管理就是做“裁判員”。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多次強調,政府要簡政放權,做好裁判員,不要老想當運動員。市場中,企業是“運動員”,檢驗檢疫是其中一個“裁判員”,產品質量就是“球”。檢驗檢疫的監管職責,就是在球出界時,吹響哨聲,并對運動員作出判罰。但現在的情況是,這個裁判員一邊吹哨,還要一邊護著球不讓它出界。其后果是,出了力還不討好,甚至當球最終出界時,他還要承擔“護球不力”的責罰。
做“裁判員”就不能做“運動員”
職能轉變的核心,是檢驗模式的改革。舊法中“檢驗合格才能通關”的模式,是檢驗檢疫成為“運動員”的原因,也是工作風險和廉政風險的主要來源。一是扣留是對國際貿易的物流環節的行政干預。舊法要求是扣留檢驗,其結果是,檢驗成為外貿活動中的一環,在食品檢驗,檢驗甚至成為貨物通關的限速環節。檢驗檢疫機構成了實際的“運動員”。企業為了減少成本,傾向于尋找把關更松的口岸,或行賄。前者凸顯了工作風險,后者增加了廉政風險。二是“合格”沒有定義,責任邊界不明。舊法中沒有明確“檢驗合格”的依據,這意味著進口食品通關后,發生的任何問題,檢驗檢疫部門都要承擔責任。
新法為檢驗模式改革提供上位法支撐。一是新法重寫了“合格后才能通關”的要求,為檢驗模式的改革掃清了上位法的障礙。舊法中進口食品“檢驗合格才能通關”的要求,是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不得不實行檢驗模式的原因。為了促進外貿,各局創新舉措,比如通過先通關,存入“指定庫”,檢驗合格后再放行的方式。這種做法,減少了貨物滯港的成本,但實際上并不符合上位法“檢驗合格才能通關”的要求,本質上還是檢驗模式。二是新法明確了“檢驗合格”的依據,劃清了檢驗檢疫機構的責任邊界。新法中明確了“檢驗合格”的依據,如果進口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只要檢驗檢疫依法履職,即可免于承擔責任。依據的明確,使檢驗檢疫從原先的“無限責任”轉成了“有限責任”。責任邊界的劃清,為檢驗模式改革劃定了范圍。
進口食品檢驗模式改革的出路在3項轉變。一是檢驗,從對產品集的合格判定,轉向對生產企業管理體系有效性的驗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事前監管”。產品質量是企業生產出來的,而不是檢驗出來的。檢驗,是對生產企業管理體系有效性的驗證。這實質上是將監管延伸到國外,延伸到生產環節。總局對國外生產企業管理體系的評估,不再單單是準入門檻,而成了監管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此外,對特定有毒有害物質的檢驗也是對國外官方防控體系有效性的驗證。二是合格判定,從樣品合格,轉向企業合格。這樣才能徹底實現檢驗模式的改革。當合格判定,是基于來源國家持續有效的官方防控體系,基于生產企業持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基于國內外貿易商的高度誠信,直通放行才成為可能。這比傳統的扣留檢驗模式,更科學,更可控,更可以持續改進。三是監管的方式,從“護球”轉為“吹哨”。這樣才算完成真正的職能轉變。檢驗模式的改革,使得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干預貿易環節,不再承擔產品質量問題的直接責任,只作為第三方,對市場中的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判罰。防賊變成捉賊,檢驗檢疫的監管職責更加明晰,工作成效更易體現,企業的責任主體地位也更加明確。其他部門對市場監管的結果即“事后監管”,成為監管鏈的有機組成部分。
做“裁判員”就不能做“教練員”
政府提供服務,要依法而為。職權有邊界,因此政府服務也有邊界。越界服務,即是越權。
法律條文明確了檢驗檢疫承擔監管職責,而企業承擔主體責任。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因為政府服務的邊界不清,政府部門很容易越權,成為“教練員”。以預包裝食品標簽為例,企業為了確保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合格,最經濟的途徑是直接咨詢檢驗檢疫機構,獲得肯定的答復后再加貼。檢驗檢疫機構為了促進外貿,會不厭其煩地指導企業。最終的結果常是,標簽的有效性工作,幾乎成了檢驗檢疫“包辦”的活。檢驗檢疫機構既是“裁判員”,又是“教練員”,存在工作和廉政雙重風險。
解決的方法是須明確政府服務的邊界,將部分服務外包給市場完成。即政府牢守“裁判員”底線,將咨詢指導的服務交由“教練員”完成。比如預包裝食品標簽的監管中,政府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公示,但在操作層面的咨詢,外包給市場完成。市場上咨詢企業提供的是有償服務,且自由競爭,這使企業有動力提升服務質量。檢驗檢疫只負責規則的發布和解讀,必要時對咨詢企業進行培訓。(江蘇檢驗檢疫局 張 帆)
原標題:張帆:從新《食品安全法》看檢驗檢疫職能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