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食品安全法貫徹實施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近來發布通知,就《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公司依法獲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批準后,應當依照同意注冊的產品配方安排生產,照實記錄產品生產出售信息,完成產品可追溯,確保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同一公司注冊的一個產品配方只能生產一種產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一樣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公司不得限制區域出售,不得為出售商專門定制生產,不然,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以上三萬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布。
征求意見稿清晰,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用期為5年;有用期滿需要繼續使用原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的,申請人應當在有用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申請再注冊。但是有下列現象之一的,不予再注冊:未在規則時限內提出再注冊申請的;公司在產品配方同意注冊后未獲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批準的;產品配方注冊的產品一年內在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檢中呈現2次以上不合格的;公司未能堅持生產才能、研制才能和查驗才能的;公司未照實記錄配方注冊產品的生產出售信息,完成產品可追溯的;別的不符合有關規則的現象。
根據征求意見稿,有下列現象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刊生產品配方注冊同意證書:公司申請刊出的;公司依法停止的;證書有用期屆滿未連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批準證依法被刊出的;法律法規規則應當刊出的別的現象。
針對申請人隱藏有關狀況或許供給虛假材料、樣品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征求意見稿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對申請人給予警告,并向社會公布。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人以詐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或許隱藏真實狀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方法獲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注冊同意證書的,應當依法予以吊銷。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
征求意見稿還強調,嬰幼兒配方乳粉命名和標簽不得富含下列內容:明示或許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維護腸道等功用以及保健作用;行業協會、消費者安排、查驗組織等社會安排引薦或監制等;非轉基因字樣;零增加字樣;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規范規則不得標注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