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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印發2016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實施方案

2015-09-01 作者: 瀏覽數:946

  近日,環保部與財政部聯合印發《2016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實施方案》,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2015年數據上報和2016年監測方案進行了規定,其中對于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要求“對于尚未建立空氣自動監測站的縣域,原則上要求2017 年底前完成建設任務并保障正常運行”。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2016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財政廳(局):

  為確保2016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順利完成,根據《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辦法》(環發〔2011〕18號)和《中央對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財預〔2015〕126號),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聯合制定了《2016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2016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5年8月24日

  抄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環境保護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8月25日印發

  附件

2016 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為確保2016 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順利完成,根據《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辦法》(環發〔2011〕18 號)和《中央對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財預〔2015〕126 號),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2015 年限制開發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包括縣級市、市轄區、旗等,以下統稱縣),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26 個省(區、市),共555 個。

  二、指標體系

  按照《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指標體系》(環發〔2014〕32 號)和《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指標體系實施細則》(環辦〔2014〕96 號)有關要求組織實施,分為防風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等四種生態功能類型,實行差別化的考核評價。

  三、職責分工

  財政部:負責考核工作的總體指導,與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實施方案、組織現場抽查、通報考核結果,并根據考核結果相應實施

  約談和獎懲。

  環境保護部:負責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與財政部聯合印發實施方案、組織現場抽查、通報考核結果。組織制定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方案;組織匯總、評價各相關省(區、市)報送的數據資料,編寫技術評價報告;向財政部提交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報告。

  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內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導,與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合印發實施方案、開展數據審核和現場核查等工作。研究制定省(區、市)對下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落實考核結果的應用。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內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印發實施方案,組織完成行政區內監測任務;對被考核縣域上報資料進行匯總、審核,負責對被考核縣域開展監測數據質量控制,開展工作培訓、業務指導、日常監管和現場核查等,向環境保護部提交本省(區、市)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報告。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酌情上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原則上由省級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或由省級環境監測機構委托地市級、區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委托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承擔的,應制定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工作方案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級財政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負責本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自查工作。及時填報相關資料,規范編寫自查報告,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保障相關工作經費。

  四、2015 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一)縣級自查(2015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

  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認真開展自查工作,編寫自查報告,按要求將相關資料錄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數據填報軟件”,并將填報軟件生成并導出的資料包刻錄成光盤。按時將自查報告、資料光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監測報告等以正式文件(含電子版)報送所屬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地表水水質、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環境空氣質量和重點污染源數據,填報2014 年第四季度和2015 年前三季度的監測數據與監測報告。

  (二)省級審核(2015 年12 月10 日前完成)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及時完成行政區內所有被考核縣域自查報告及相關資料的審核工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編寫全省(區、市)縣域生態環境質量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工作組織情況、環境監測報告、現場核查情況、資料審核結果等。同時,按要求將相關資料錄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數據審核軟件”,并將審核軟件生成并導出的資料包刻錄成光盤。按時將工作報告、資料光盤等以正式文件(含電子版)報送環境保護部。

  行政區內被考核縣域個數在20 個(含)以內的,應于當年完成現場核查;超過20 個的,當年至少抽查50%,原則上每兩年所有縣域全部開展一次。

  (三)國家評價(2016 年1 月15 日前完成)

  環境保護部委托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衛星環境應用中心等單位對所有被考核縣域及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集中審核與分析評價,編寫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報告等。

  環境保護部會同財政部組織開展現場抽查和無人機抽查,對省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行政區內考核工作情況予以核實。

  (四)考核通報(2016 年3 月31 日前完成)

  環境保護部組織編制2015 年度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報告,正式函報財政部;兩部門適時聯合通報考核結果。

  五、2016 年監測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水質監測

  嚴格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關標準和規范,加強實驗室質量控制。

  1.監測斷面

  按照經環境保護部批準或核實認定的斷面開展監測。

  2.監測指標

  采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 中除糞大腸菌群以外的23 項指標。

  3.監測頻次與時間

  每月監測一次,每月上旬(1-10 日)完成水質監測的采樣及實驗室分析。對于因縣域內只有季節性河流或無地表徑流而無法正常采樣的,須報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并征得環境保護部同意后,可以不開展地表水水質監測。

  (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嚴格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關標準和規范,加強實驗室質量控制。

  1.監測對象

  經環境保護部核實認定的服務于縣城的在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

  2.監測指標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常規監測指標包括《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 中除化學需氧量以外的23 項指標、表2 的補充指標(5 項)和表3 的優選特定指標(33 項),共61 項;全分析指標包括《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的109 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常規監測指標包括《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1993)中的23 項;全分析指標包括《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1993)中的39 項。

  3.監測頻次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監測1 次,每年4 次,每兩年開展1次水質全分析監測;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監測1 次,每年監測2 次,每兩年開展1 次水質全分析監測。

  (三)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在縣城建成區開展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嚴格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  194—2005)、《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 193—2005)及《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關標準和規范,加強監測過程的質量控制。

  1.監測點位

  按照經環境保護部批準或核實認定的點位開展監測。

  2.監測指標

  包括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 項指標。其中,手工監測只監測PM10、SO2和NO2 等3 項指標。

  3.監測頻次

  采用自動監測的,每月有效監測天數不少于21 天;采用手工監測的,按照五日法開展監測,每季度至少監測1 次,每年至少監測4 次。

  對于尚未建立空氣自動監測站的縣域,原則上要求2017 年底前完成建設任務并保障正常運行。

  (四)重點污染源監測

  根據污染源類型執行相關的行業標準、綜合排放標準或監測技術規范,同時做好監測過程及分析測試記錄,并編制污染源監測報告,加強監測過程的質量控制。

  1.監測對象

  按照經環境保護部批準或核實認定的污染源名單開展監測。

  2.監測指標

  根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方案的有關要求開展監測。

  3.監測頻次

  每季度監測1 次,全年監測4 次。對于當年納入國控重點污染源名單的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部有關要求開展監測。

  六、有關要求

  (一)各相關省(區、市)環境保護、財政主管部門和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建立部門聯動機制,明確各自職責分工,確保考核工作順利實施。

  (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縣域生態環境監測質量控制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健全并落實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與管理制度,保證參與考核工作的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技術規范開展監測。

  (三)國家將進一步加強對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斷面以及重點污染源監測名單的管理,不得擅自變更、調整或撤銷,否則監測數據作無效處理。如確需變更、調整或撤銷的,應進行科學論證,須于每年8 月31 日前,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環境保護部批準。

  (四)對于故意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一經查實,根據《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等要求嚴肅查處。黨政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資料進行集中審核與分析評價,編寫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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