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對環境監測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將環境監測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對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作了相應規定。對于環境監測工作來說,這既是良好的機遇,又是嚴峻的挑戰。
環境監測是環境監督管理的基礎和環境執法的依據,環境監測走向社會化已是大勢所趨。當前,要貫徹落實好新法,應對挑戰,推進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切實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首先,公布政府購買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清單,嚴把準入關。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政府要購買公共服務產品,為社會提供優良的公共服務。2014年10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推進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
政府購買環境服務是政府職能轉變和改革的方向,目的是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花同樣的錢辦更多、更好的事。目前山東、江蘇、浙江等地已經開始試點。例如,山東省環保廳組織公開招標社會化機構購買試點城市空氣站并負責運營維護及設備更新,省、市兩級環保部門共同進行質控考核,共同出資購買符合質量要求的監測數據。
建議借鑒國內外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的先進經驗,公布政府購買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清單。讓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明確政府將購買的環境監測服務種類,并根據自身檢測能力申請承擔相應的環境監測服務項目。同時,環保部門要綜合考慮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的資質、能力、信譽等因素,嚴把準入關,確保購買的監測服務物有所值。
其次,公布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名單,并進行分類管理。為了落實新《環境保護法》要求,應對環境監管面臨的嚴峻挑戰,福建省已著手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工作。例如,廈門市環保部門已經開始嘗試借助社會力量開展第三方環境監測,出臺《廈門市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備案考核辦法(試行)》。目前,已有中科院分析測試中心、國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福建省環安節能監測檢驗有限公司等20多家企事業的環境檢測機構向市環保部門提出了備案申請。建議環保部門對這些社會化的環境檢測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審核合格后向社會公布;根據對這些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監測質量的考核情況,進行分類管理。
第三,建立社會化環境檢測服務管理長效機制,實行淘汰制度。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環境監測質量是環保工作的生命線,也是影響政府環境決策和環境執法的基礎性工作。新《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相關人員“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也將承擔法律責任。
建議建立社會化環境檢測服務管理長效機制,對于受委托的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環保部門要定期進行質控考核,確保政府購買的監測數據符合質量要求,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對環境監測質量有問題的社會化檢測機構,實行淘汰制度。規范環境監測服務管理,讓社會化環境檢測服務真正成為政府環境監測服務的有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