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糧字第1031093504A號公告,訂定“經營糧食輸入或加工業務應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數據之規模及其應記錄事項”,并自即日生效。
一、 經營糧食輸入或加工業務達下列規模者,應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數據:
(一) 經營糧食輸入業務者:前一年度輸入糧食數量累計達二十公噸以上,或當年度單一批次輸入糧食數量達二十公噸以上。
(二) 經營糧食加工業務者:具備糧食加工廠,且完成工廠登記。
二、 經營糧食輸入業務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記錄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數據,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供應源數據:品名、產地、輸入日期、供應者名稱、進口數量、批號、存放倉庫。
(二) 流向資料:品名、產地、銷售日期、銷售對象名稱、銷售數量、批號、出貨倉庫。但銷售對象為末端消費者,免逐筆記錄流向數據。
三、 經營糧食加工業務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記錄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數據,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供應源數據:品名、產地、購進日期、供應者名稱、數量、批號、存放倉庫。但徑向農民收購糧食者,免逐筆記錄供應農民的姓名及數量。
(二) 流向資料:品名、產地、銷售日期、銷售對象名稱、銷售數量、批號、出貨倉庫。但銷售對象為末端消費者,免逐筆記錄流向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