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下文簡稱“二審稿”)。
鑒于當前食品安全問題的嚴峻,食品安全法修訂的整個過程,也顯得頗為跌宕起伏。
相較半年前提交審議的初審稿,本次二審稿依照預防為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的訴求,進行了大幅修改,由此前的159條減少到145條。其中,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部分,修改幅度很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作關于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透露,在二審稿中,刪除了對現行初審稿對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進行整合的相關規定。
刪除標準整合?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曾明確提出要對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的整合規定。
具體而言,一審稿中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快對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的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但在隨后的征求意見階段,國家衛計委明確提出,現行食品安全法施行以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整合工作已經全面啟動,截至今年6月,已經整合完成近430項標準。根據工作計劃,此項工作將于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本法對此可不再作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條規定。”從斌表示。
對于上述修改,有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也表達了不同的看法。
“我提議還是要保留其中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這一內容,怎么整合沒有問題,不能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這一條取消掉。”賀一誠委員表示。
在他看來,食品安全標準問題是食品安全法的核心,雖然國務院將要頒布新標準,但要等到明年年底才能出臺,且僅僅430條標準無法覆蓋整個食品安全領域。
而有委員進一步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向社會公布草案時,應將標準的制定依據也一并公開。
另就二審稿第27條規定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內容,參與分組審議的陳喜慶委員建議,公布同時,加上“應同時公布其所依據或參考的科學標準和實驗依據”。
陳喜慶委員認為,如果法律中僅規定了制定國家食品安全的方法和依據,但沒有公布其所依據或參考的科學標準和實驗依據內容,會導致相關產業的從業人員和學者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得到的資料不夠完善,因而在對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出意見或建議的時候,有可能需要自己搜集更多的資料,重復做相應的實驗,這會造成資源的浪費。
“地標”與“國標”
二審稿中,對于食品安全標準中存在著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相協調的問題,也給予了明確規定。
二審稿第28條規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組織制定地方標準。此外,還明確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對于上述“地標”與“國標”的規定,有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表示,為了從便利于管理計,應首先把“地標”的制定權限下放到縣一級。
“我認為這個應該授權到縣,省還是高高在上,根本不知道縣里有哪些食品,而且省里有的食品國家一般都有標準,所以這個標準還是要放到縣。”姒健敏委員坦言。
他建議,將第28條修改為:“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縣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逐級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符合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限于該地區范圍進行。”
而針對“國標”出臺后“地標”廢除的規定,也有多位委員表示了不同意見。
周其鳳委員認為,有的地方標準可能會高于國家標準,比如上海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有可能高于全國的標準。因此,他建議在第28條中增加“地方標準高于國家標準的,繼續執行地方標準”的相關內容。
參與分組審議的張興凱委員也給出了類似的建議,在他看來,地方政府有權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這是國際慣例,也是適應中國地域廣闊、發展水平不同的國情的。
因此,他建議將二審稿第28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修改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若國家標準嚴于地方標準,相應的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而馮淑萍委員則進一步建議,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雖然目前在二審稿第三章中明確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三類,“但哪些需要國家做出標準,哪些由地方做出標準不清晰,建議本法做出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