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現場評審時,是否應要求實驗室提供定期制訂并實施預防措施計劃的記錄?
A:預防措施是實驗室改進的一個工具。可能出現的問題千差萬別, 識別的時間無法控制,所采取的措施也不盡相同,不可能預估出問題和制定出措施,因此預防措施計劃不宜是定期的。
實驗室應具備識別無論技術方面還是相關管理體系方面所需的改進事項和潛在不符合項的能力。只有在識別出改進機會或者需采取預防措施時,才需要制定、執行和監控預防措施計劃,以減少不符合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并借機改進。
體系運行的記錄是否可以都是電子版?
A:可以使用電子版,但控制要求與對紙質版文件的要求一樣,進行有效控制。例如記錄的填寫、更改、審批等都要能有效控制,防止隨意更改或可不追溯。此外,電子存儲的記錄還要格外關注安全與保密要求。
關于內審和管理評審
是否允許實驗室采用其他實驗室的內審員進行內審?
A:允許。但實驗室應規定選擇外部內審員的資質和能力要求。若選擇的外部內審員是CNAS評審員,則從公正性要求出發,評審員不能參加對該實驗室近期的認可評審工作。
為什么內審必須覆蓋相關應用準則?CL01全要素覆蓋還不夠嗎?
A:CNAS的相關應用準則是對基本認可準則在特殊領域的應用要求,也是根據特殊領域的特點對基本認可準則的一些條款所做的進一步說明,都是CNAS對實驗室實施評審的依據。因此實驗室需要通過內審來核查是否滿足CNAS相關應用準則的要求。
內審員是否必須定期參加外部培訓?并滿足課時要求?
A:CNAS并未要求內審員參加外部機構的培訓,可以是內部培訓,也可以是外部培訓。對課時CNAS并無要求,CNAS對內審員的要求是要經過培訓,關鍵是具備內審能力。至于經過什么樣的機構的培訓,需要實驗室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選擇。對于持續培訓,也是實驗室根據認可文件的變化、內審員能力的評價等具體情況確定。
實驗室的內審是否一定要做現場試驗?
A:CNAS并不要求在內審時一定要觀察現場試驗。CNAS-CL01第 4.14.1條中規定“內部審核計劃應涉及管理體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檢測和/或校準活動”。這里所述的檢測/校準活動應是廣義的概念,不是狹義的現場試驗。因為實驗室的內審與外審不同,一般情況下,內審是實驗室內部人員進行,實驗室日常對檢測活動的監督已經在見證現場試驗,因此在內審時不必再刻意安排。
在內審時要審核日常監督活動、記錄、報告、合同評審、環境控制等內容,都涉及檢測活動, 都可以被認為滿足該要求。但是如果實驗室聘請相關專業的外部專家幫助實驗室進行內審,可以考慮安排現場見證試驗,從外部專家的角度幫助實驗室發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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