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應將 CNAS 認可標識置于其簽發的報告、證書首頁上部適當的位置。
2、帶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應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授權范圍內簽發。
3、如果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報告或證書結果全部不在認可范圍內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則不得在其報告或證書上使用 CNAS 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4、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帶CNAS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部分非認可項目時,應清晰標明此項目不在認可范圍內。
5、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帶 CNAS 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部分分包項目時,應清晰標明分包項目。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從分包方的報告或證書中摘錄信息應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獲 CNAS 認可,應標明項目不在認可范圍內。
6、如果實驗室或檢驗機構簽發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 CNAS 與其他認可機構簽署多邊或雙邊互認協議的信息,相關內容應經 CNAS 書面準許。實驗室或檢驗機構不應在簽發的報告或證書上使用其他簽署多邊承認協議認可機構的認可標識,除非其獲得其他簽署多邊承認協議認可機構認可或CNAS 與其他認可機構間有特定雙邊協議規定。
7、對于多地點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CNAS 認可標識使用或認可狀態聲明不應使相關方誤認為未獲認可地點的相關能力在認可范圍內。
8、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在非認可范圍內的所有活動(包括分包活動)中,不得在相關的來往函件中含有 CNAS 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描述,出具的報告或證書及其他相關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關方誤認為獲 CNAS 認可。
9、如果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同時也通過管理體系認證,報告或證書上只允許使用CNAS 認可標識,而不得使用認證標志。
10、實驗室或檢驗機構不得將 CNAS 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用于樣品或產品(或獨立的產品部件)上,使相關方誤認為產品已獲認證。
11、實驗室簽發的帶 CNAS 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中若含對結果解釋的內容,應作必要的文字說明,以避免客戶產生歧義或誤解。
12、實驗室簽發的帶 CNAS 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中包含意見或解釋時,意見或解釋應獲得 CNAS 認可,且意見或解釋所依據的檢測、校準能力等也應獲得 CNAS 認可。如果意見或解釋不在 CNAS 認可范圍之內,應在報告或證書上予以注明。實驗室可將不在認可范圍內的意見或解釋另行簽發不帶 CNAS 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或證書。
13、根據檢測或校準結果,與規范或客戶的規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斷,不屬于本規則所規定的“意見和解釋”。實驗室簽發的報告或證書中僅包含判定標準(無具體的檢測或校準方法)時,不得在報告或證書上使用認可標識或聲明認可狀態。
14、同時獲得檢測和校準認可資格的實驗室,應分別簽發檢測和校準的報告或證書,檢測報告或證書應僅使用檢測實驗室 CNAS 認可標識,校準報告或證書應僅使用校準實驗室 CNAS 認可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