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值
用代數方法與未修正測量結果相加, 以補償系統誤差的值。修正值與系統誤差相等, 符號相反。
修正因子
為補償系統誤差而與未修正測量結果相乘的數字因子
修正值、修正因子的獲取
1) 直接從檢定或校準證書中獲取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如紫外輻照計、Χ、γ劑量儀等在其檢定或校準證書中能直接查到相應的修正因子。
2) 根據檢定/校準結果間接獲取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1) 對單一量程或僅使用單一量程的計量器具 (如單標線吸管、容量瓶、電熱恒溫培養箱等) , 可根據檢定/校準證書中檢定/校準點示值與對應的標準量值, 計算出該計量器具的修正值。
(2) 對使用多個量程的計量器具 (如分度吸管、滴定管、粉塵采樣器、風速儀等) , 若檢定/校準證書中各檢定/校準點的結果具有良好的線性關系, 可以各檢定/校準點的標準值為縱座標、對應的儀器示值為橫座標, 通過線性回歸的方法計算出該計量器具的修正因子;若檢定/校準證書中各檢定/校準點的結果線性關系不佳, 可先計算各校準點的修正值, 然后以各檢定/校準點的示值為橫座標、對應的修正值為縱座標繪制修正值曲線, 使用時可根據測量結果在該曲線上查得對應的修正值。
計量器具經過檢定/校準后一般都產生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但在實際工作中, 沒有必要對每一件計量器具的測量結果均要作相應的修正, 只要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對檢測結果準確度不會產生明顯影響, 就可以忽略不計。具體可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是否需要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計量器具的具體用途
(1) 當計量器具測量結果與檢測結果的運算無關, 且對應的檢測方法對其準確度也沒有明確要求時, 只要其檢定或校準結果符合相關計量規程要求, 就不必再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如用于測量檢測過程環境條件的溫濕度計、吸取檢測試劑的分度吸管等就不需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 當計量器具測量結果雖與檢測結果的運算無關, 但對應的檢測方法對其準確度卻有明確要求時, 不僅需要其檢定或校準結果符合相關計量規程要求, 還需應用相應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如用于細菌培養的恒溫電熱培養箱、分光光度分析的分光光度計的波長等必須應用相應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3) 當計量器具測量結果參與檢測結果的運算、或直接讀取檢測結果時, 不僅需要其檢定或校準結果符合相關計量規程要求, 還必需應用相應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如用于粉塵測量的粉塵采樣器、甲醛測定的甲醛測定儀等必須應用相應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4) 當檢測結果以非數值 (如陰性、陽性、檢測、未檢測等) 形式報告時, 檢測所使用的計量器具只要其檢定或校準結果符合相關計量規程要求, 就不需再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計量器具本身的準確度等級
(1) 當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等于或略高于檢測方法所要求的準確度等級時, 不僅需要其檢定或校準結果符合相關計量規程要求, 還必需應用相應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 當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遠高于 (大于10級以上) 檢測方法所要求的準確度等級時, 只要其檢定或校準結果符合相關計量規程要求, 就不必再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如檢測方法要求用1/1000的天平稱量, 實際使用1/10000的天平稱量時, 就不需再對稱量結果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進行修正。
修正值或修正因子數值大小
(1) 當修正值或修正因子數值不足于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即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對檢測結果最后一位有效位數數值不會產生影響時, 只要該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結果符合相關計量規程要求, 就不必再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 當修正值或修正因子數值足于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即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后引起檢測結果最后一位有效位數數值發生改變時, 不僅需要該計量器具檢定/校準結果符合相關計量規程要求, 必須使用相應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同時要考慮修正值或修正因子的不確定度。
以下場合不需要用修正因子進行修正
(1) 當儀器設備測量結果與檢測結果的運算無關, 且對應的檢測方法對其準確度也沒有明確要求時, 只要其檢定或校準結果符合相關計量規程要求, 就不必再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 當儀器設備檢測結果以非數值 (如陰性、陽性、檢測、未檢測等) 形式報告時, 檢測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只要其檢定或校準結果符合相關計量規程要求, 就不需再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3) 當儀器設備的準確度等級遠高于 (大于10級以上) 檢測方法所要求的準確度等級時, 只要其檢定或校準結果符合相關計量規程要求, 就不必再應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