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監委發布機動車及安全附件認證實施規則
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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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31號公告《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
為全面深化改革、系統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國家認監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試點認證實施規則實施經驗,全面開展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調整修訂工作。現將已修訂完成的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類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予以公告(見附件2-附件15,以下簡稱“新版規則”)。新版規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所替代的舊版規則詳見附件1的對照表信息。
各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依據新版規則和已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通用實施規則的要求制定對應產品認證實施細則,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國家認監委認證監管部備案認證實施細則后方可開展相關指定領域的認證活動。自新版規則實施之日起,對新受理的認證委托業務,指定認證機構應按照新版規則實施認證。新版規則實施前已獲認證的涉及新版規則中非量產車認證模式、車輛改裝、油耗管理規定變化的汽車整車產品認證證書可繼續使用,但證書覆蓋產品及企業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規則要求,逾期不符合新版規則要求的相關產品認證證書將被暫停;新版規則實施前已獲認證的其他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類產品認證證書可繼續使用,指定認證機構認證證書轉換工作應采取到期換證、標準換版、產品變更等自然過渡的方式。
由于技術發展、新產品出現和認證適用標準不斷完善,本次修訂對實施規則適用產品范圍做出以下調整:
一、“機動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項下增加“車輛尾部標志板”;
二、“汽車內飾件”項下增加“部分乘客艙、駕駛室、行李艙或發動機艙內的內飾件”;
三、因標準名稱變化,“機動車后視鏡”改為“機動車輛間接視野裝置”,并依據標準對適用范圍進行微調。
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根據新增產品情況對相關生產企業做好認證實施及宣貫工作。調整新增的產品自2016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未經認證不得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附件:1.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類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調整對照表
2.CNCA-C11-01:2014 汽車
3.CNCA-C11-02:2014 摩托車
4.CNCA-C11-03:2014 摩托車發動機
5.CNCA-C11-04:2014 汽車安全帶
6.CNCA-C11-05:2014 機動車喇叭
7.CNCA-C11-06:2014 機動車制動軟管
8.CNCA-C11-07:2014 機動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
9.CNCA-C11-08:2014 機動車輛間接視野裝置
10.CNCA-C11-09:2014 汽車內飾件
11.CNCA-C11-10:2014 汽車門鎖及門保持件
12.CNCA-C11-11:2014 汽車燃油箱
13.CNCA-C11-12:2014 汽車座椅及座椅頭枕
14.CNCA-C11-13:2014 車身反光標識
15.CNCA-C11-14:2014 汽車行駛記錄儀
(附件從國家認監委網站下載)
國家認監委
2014年8月21日
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31號公告《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
為全面深化改革、系統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國家認監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試點認證實施規則實施經驗,全面開展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調整修訂工作。現將已修訂完成的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類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予以公告(見附件2-附件15,以下簡稱“新版規則”)。新版規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所替代的舊版規則詳見附件1的對照表信息。
各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依據新版規則和已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通用實施規則的要求制定對應產品認證實施細則,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國家認監委認證監管部備案認證實施細則后方可開展相關指定領域的認證活動。自新版規則實施之日起,對新受理的認證委托業務,指定認證機構應按照新版規則實施認證。新版規則實施前已獲認證的涉及新版規則中非量產車認證模式、車輛改裝、油耗管理規定變化的汽車整車產品認證證書可繼續使用,但證書覆蓋產品及企業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規則要求,逾期不符合新版規則要求的相關產品認證證書將被暫停;新版規則實施前已獲認證的其他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類產品認證證書可繼續使用,指定認證機構認證證書轉換工作應采取到期換證、標準換版、產品變更等自然過渡的方式。
由于技術發展、新產品出現和認證適用標準不斷完善,本次修訂對實施規則適用產品范圍做出以下調整:
一、“機動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項下增加“車輛尾部標志板”;
二、“汽車內飾件”項下增加“部分乘客艙、駕駛室、行李艙或發動機艙內的內飾件”;
三、因標準名稱變化,“機動車后視鏡”改為“機動車輛間接視野裝置”,并依據標準對適用范圍進行微調。
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根據新增產品情況對相關生產企業做好認證實施及宣貫工作。調整新增的產品自2016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未經認證不得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附件:1.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類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調整對照表
2.CNCA-C11-01:2014 汽車
3.CNCA-C11-02:2014 摩托車
4.CNCA-C11-03:2014 摩托車發動機
5.CNCA-C11-04:2014 汽車安全帶
6.CNCA-C11-05:2014 機動車喇叭
7.CNCA-C11-06:2014 機動車制動軟管
8.CNCA-C11-07:2014 機動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
9.CNCA-C11-08:2014 機動車輛間接視野裝置
10.CNCA-C11-09:2014 汽車內飾件
11.CNCA-C11-10:2014 汽車門鎖及門保持件
12.CNCA-C11-11:2014 汽車燃油箱
13.CNCA-C11-12:2014 汽車座椅及座椅頭枕
14.CNCA-C11-13:2014 車身反光標識
15.CNCA-C11-14:2014 汽車行駛記錄儀
(附件從國家認監委網站下載)
國家認監委
2014年8月21日
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31號公告《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
為全面深化改革、系統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國家認監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試點認證實施規則實施經驗,全面開展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調整修訂工作。現將已修訂完成的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類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予以公告(見附件2-附件15,以下簡稱“新版規則”)。新版規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所替代的舊版規則詳見附件1的對照表信息。
各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依據新版規則和已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通用實施規則的要求制定對應產品認證實施細則,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國家認監委認證監管部備案認證實施細則后方可開展相關指定領域的認證活動。自新版規則實施之日起,對新受理的認證委托業務,指定認證機構應按照新版規則實施認證。新版規則實施前已獲認證的涉及新版規則中非量產車認證模式、車輛改裝、油耗管理規定變化的汽車整車產品認證證書可繼續使用,但證書覆蓋產品及企業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規則要求,逾期不符合新版規則要求的相關產品認證證書將被暫停;新版規則實施前已獲認證的其他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類產品認證證書可繼續使用,指定認證機構認證證書轉換工作應采取到期換證、標準換版、產品變更等自然過渡的方式。
由于技術發展、新產品出現和認證適用標準不斷完善,本次修訂對實施規則適用產品范圍做出以下調整:
一、“機動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項下增加“車輛尾部標志板”;
二、“汽車內飾件”項下增加“部分乘客艙、駕駛室、行李艙或發動機艙內的內飾件”;
三、因標準名稱變化,“機動車后視鏡”改為“機動車輛間接視野裝置”,并依據標準對適用范圍進行微調。
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根據新增產品情況對相關生產企業做好認證實施及宣貫工作。調整新增的產品自2016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未經認證不得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附件:1.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類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調整對照表
2.CNCA-C11-01:2014 汽車
3.CNCA-C11-02:2014 摩托車
4.CNCA-C11-03:2014 摩托車發動機
5.CNCA-C11-04:2014 汽車安全帶
6.CNCA-C11-05:2014 機動車喇叭
7.CNCA-C11-06:2014 機動車制動軟管
8.CNCA-C11-07:2014 機動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
9.CNCA-C11-08:2014 機動車輛間接視野裝置
10.CNCA-C11-09:2014 汽車內飾件
11.CNCA-C11-10:2014 汽車門鎖及門保持件
12.CNCA-C11-11:2014 汽車燃油箱
13.CNCA-C11-12:2014 汽車座椅及座椅頭枕
14.CNCA-C11-13:2014 車身反光標識
15.CNCA-C11-14:2014 汽車行駛記錄儀
(附件從國家認監委網站下載)
國家認監委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