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食品檢驗機構:
為加強食品檢驗機構管理,規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制定了《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條件》),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食品檢驗機構應認真學習和實施《資質認定條件》在組織、管理體系、檢驗能力、人員、環境和設施、設備和標準物質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二、資質認定部門在實施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時,應當將《資質認定條件》作為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的補充要求,與國家認監委制定印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結合使用。
三、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質認定條件》的宣傳貫徹,督促相關食品檢驗機構盡快達到《資質認定條件》的要求。同時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情況以及在資質認定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科技標準司、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發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部門發布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文件與本《資質認定條件》不一致的,以本《資質認定條件》為準。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科技標準司聯系人:宋元德,電話:010-88330953。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聯系人:王瑩,電話:010-82262693。
附件: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
2016年8月8日